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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经停工,施工单位能把危险部位防护全部撤掉以减少费用吗?

项目因资金或其他原因暂时停工,施工单位准备撤掉围挡、警示和必要维护人员,认为没有人在做工程便无需继续防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做好防护。施工停止不等于现场危险消失,必要措施与最终费用承担也应分别判断。

一、先确定暂停范围和持续存在的危险

主体施工停止后,基坑、孔洞、临边、临时用电等仍可能存在风险,人员也可能因看护、检查或周边通行接近现场。应结合实际项目核危险部位、设施和环境,不能只以当天考勤没有工人便断言无需防护。

部分作业面暂停与全场停工、临时暂停与已经依法退场交付,事实不同。应保存指令、现场状态和合法交接,确认当前谁实际管理。项目经理口头说以后由业主管,不一定已经完成责任和现场的有效移交。

二、停工防护是独立的持续事项

第二十八条还要求依据施工阶段、周边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停工当天围栏完整,不证明数月后被损坏、雨水或环境变化后的状态仍安全。应由有职责和能力的人员依法组织检查维护,及时处理真实变化。

具体防护方案须符合项目和适用标准,本文不提供临边高度、降水或临电等未经核验的参数。也不能随意断开确为安全所需的设备,只把减少电费当成充分理由;需要调整的应专业判断并保留依据。

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依合同约定

条文对停工期间现场防护费用规定由责任方承担,或者依合同约定执行。应核导致停工的真实原因、合同安排、必要防护范围和实际支出,不是施工方依法先做好防护,就意味着其在任何情况下最终承担全部费用。

发包人原因停工,与施工单位自身安全问题整改不同;多种原因重叠时,应分别核期间和影响。合同中一笔笼统管理费是否已包括某项投入,也需解释,不能把原来一直应有的防护全额再次报为新增费用。

四、通知、投入和减损应相互对应

可向有权主体说明现存危险、拟保留或调整措施、预计必要投入及需要对方配合的事项,保存回复。确需紧急防护,不应因价款未谈成放任危险,但要真实记录紧迫原因和范围,不能以安全为名无限增加与项目无关支出。

主张费用时,列检查维护、设施更新、必要看护等真实项目,附合同、单据、期间和现场记录,扣除可避免或已经补偿部分。普通窝工人数和防护需要人数并非同一口径,不能只以全场原用工数推算。

五、复工或退场时完成真实交接

荣昌项目复工前应核防护和现场条件,已经退场的则明确交接日期、设施清单、接收主体及待处理危险,不倒签一份双方已无任何责任的空白证明。发生损害还需按义务、过错和因果关系判断,不因停工就推定全部事故由业主或施工方一人承担。持续做好防护并留下对应材料,才能使安全责任和费用结算都有真实基础。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