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说自己有一笔赔偿应收,要直接抵掉尚未到付款日的工程款。承包人能否反对,不能只回答“双方都没到期就不能抵”。应先辨认谁在主张抵销、用哪项债权抵哪项债务,再核对成立条件。
抵销中的到期要求,针对哪一笔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互负同种类、品质债务的当事人,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有法定、约定或性质上的例外。因此,发包人主张用自己应付的工程款抵承包人应付的赔偿,应重点核实后者这一对方债务是否存在并已到期,不能简单把双方债务都必须到期作为唯一条件。
对自己尚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履行或放弃相关期限利益,还要结合债务性质及对方合法利益审查。原合同另有禁止抵销、特定款项另行支付等安排,也不能忽略。荣昌项目在收到抵款通知后,先把两笔义务方向列清,才能提出准确异议。
主张有赔偿,不等于数额已经查明
质量、延误等索赔应有具体事实和法律或合同依据,明确责任原因、应赔数和履行期限。并非所有抵销债权都要先取得生效判决,但一方自行报出数字,也不表示另一方必须接受;存在争议时仍需依法审查证明。
不能把预计将来可能发生的修复费,当成已经确定到期的赔偿债务。另一方面,承包人仅说自己不同意,也不当然阻止一项确实符合法定条件的抵销生效。双方应围绕真实债权、金额、期限及例外分别说明,而非只反复确认是否收到通知。
法定抵销与协议扣款不要混淆
法定抵销须向对方通知,通知到达及其明确内容需要能够证明,且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如果文本写的是待审计后再决定是否扣款,应判断它究竟是抵销通知、结算建议还是临时预留,不能一概视为债务已经消灭。
双方也可在合法范围内协商结算,但承包人签署的同意应符合真实意思和权限。仅确认收到索赔材料,不等于认可赔偿或全部扣款;发包人也不应把一张内部付款审批表当成双方结算合意。
把异议落在余额和请求上
承包人可列明认可与争议部分,说明该项赔偿为何未成立、未到期或依法不得抵销,并保存施工、检验、索赔及付款资料。工程款到期后请求支付多少,应扣除真实已付和依法消灭的部分,不能重复计算。
若抵销未依法成立,是否构成欠付仍要看付款条件和到期时间;若成立,也应核对抵销范围及剩余债务。只有把债权方向和计算过程讲清,才能避免拿一个未到期标签处理所有抵款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