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投标联合体的施工企业不同,就足以证明各自独立竞争吗?白银住建查处案件中,两家设计单位列明的项目负责人竟为同一人,监管据此查明串通,不能被联合体封面上的不同名称掩盖。
一、同一设计负责人出现在两个竞争组合
2025年6月,盛锋建筑与瑞庆设计、民基建设与明图设计组成两个施工设计联合体,参加合同金额9114.86万元项目投标。两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经查存在串通投标违法。
2026年2月,白银市住建局对两个联合体相关主体分别罚45.57万元,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共罚4.56万元。本文据住建部2026年10月公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一公开研究,非本所承办;这是行政处罚,非刑事定罪或民事赔偿,处罚文号未披露。
二、项目管理成员同一,属于明确的视同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将不同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列为视同相互串通投标。检查时不能只看牵头方名称、施工资质或企业印章是否不同,应覆盖联合体内设计等分工及具体人员。
同姓名仍须结合身份核实,系统误录、姓名重合等应通过原始投标文件、身份和形成资料查明,不凭一张截图猜测。该案通报已经查明违法,并不是仅看到两个相似姓名就未经调查直接处罚。
三、与联合体内部履约分工,应分清对象
同一联合体成员为共同项目安排项目管理,与同一人出现在两个相互竞争的投标组合,是不同关系。本案亦非同专业联合体资质取低的问题,不能让资质等级表代替人员独立性核验。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串通投标责任。行政处罚、投标或中标效力、民事损害及是否涉及犯罪,仍须各按条件处理;通报披露罚款,不能自行加写企业已被永久禁投或负责人已被逮捕。
四、递标前,应交叉核人员而不仅各查一家
綦江工程参与者可将两个层面分列:本联合体内各成员提供哪些岗位,其他投标组合中是否重复列同一实际管理人员。核授权、劳动或聘任资料、人员承诺及最终电子文件版本,避免成员只核自己的一页而无人核全套。
发现重复应依法澄清和处理,不能递标后擅改最终文件掩盖记录。借用他人证件、未经本人同意把专家写入名单,也不因本人未到现场就当然消除文件责任;但本人是否参与违法仍须依法查具体行为和认识。
原项目金额、45.57万元及主管人员合计4.56万元都是通报个案数据,不是所有重复人员问题的固定罚款算法。该案发文日期10月10日、网页发布时间10月12日,不宜把两者写成投标或处罚日。真正应落实的是联合体全链条的人员独立性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