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要求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有缺陷拒绝;施工人又称不付钱就不修。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公布的李某诉某资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展示了先解决缺陷修复、再处理工程结算的分层路径。本文为官方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一、无资质施工与工程存在缺陷同时出现
公开稿记载,某资源公司与李某签订施工合同,因资源公司未按约付款,李某在工程未完工时退场,双方发生结算争议。资源公司以质量缺陷及未修复为由拒付,李某起诉请求支付欠款46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定李某不具相应资质,合同无效。无效并不使已经形成的工程和质量责任消失;施工人交付质量合格工程时,才有相应折价补偿请求基础。该案不是只争单价的普通有效合同结算,也不是法院直接认可原诉请全部金额。
二、双方对需要修复没有分歧,先把这一层解决
法院发现,当事人对有缺陷部位需要修复没有争议,因此组织先行调解,约定修复并办理竣工验收后再结算。这一步不是让一方无条件承认所有欠款或放弃质量权利,而是将已有共识转成可以实际履行的修复安排。
修复后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法院对其他诉讼请求继续处理,判令资源公司支付39万元及利息。46万元是李某诉请,39万元是裁判工程款结果,不能将相差部分自行解释成统一质量扣款比例;公开稿没有披露各项计算细节。
三、为什么修复协议需要具体到验收和后续结算
民法典关于无效施工合同、验收合格折价补偿及质量不合格修复的规则,要求把工程质量放在实际可用的基础上评价。协商中应写明修复部位、方法确定、实施者、必要费用、时间和检验,避免只写保证修好而继续争论。
同样要明确已付、无争议及待结算款,修复完成后还需核哪些工程量和价款。若有安全紧迫性,应依法先排险,不把谈判作为拖延必要措施的理由。修复不能突破设计、资质或其他强制要求,也不能让一次调解掩盖新增质量问题。
四、这一案例能借鉴的是推进顺序
当事人可分别准备质量争议表和价款争议表,标明共同认可部分及尚待鉴定事项。能先通过证据和协商解决的部位,形成验收、交接和保留意见记录,避免让整个项目始终卡在一笔未确定的总账上。
并非所有案件均适合先修复后判价,修复可行性、工程现状及其他权利人均需核实,也不能保证无资质施工人一定拿到合同全价。官方未披露具体审理法院、地区、案号和裁判日期,文章如实保留;2025年是最高法发布年份。对綦江相关当事人的启发,是把安全质量和款项结算分层落实,形成可验收的履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