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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河桥梁已完成环评,能直接省掉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吗

跨河桥梁、穿河管线等项目已经取得环评批复,并不等于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已经依法审核。航道法针对船舶通行和航道功能另设评价程序,法定阶段一般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需要把这一程序接入选址、设计和开工安排,不能到河中准备打桩才询问是否补一份报告即可。

先按工程和航道关系判断范围

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将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以及相应拦河闸坝和航道保护范围内临水工程等纳入判断。不是只有桥墩立在水里才可能影响通航,净空、埋深、工程布置也可能有关。

法律同时列出临河临湖中小河流治理、不通航河流上的水工程,以及符合条件且不影响通航的既有工程修复改造等例外。应核真实河流、航道规划和改造内容,不能以项目名叫维修就一律排除,也不能把所有临水工程都说成必须走完全相同流程。

环评、航评各有对象,不能互相代替

环评批复不直接证明桥梁通航净空、代表船型、航孔布置或管线冲刷埋深符合航道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依法评价或审核认定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应审批也有明确限制。

应核已有批复对应的范围、版本和法定事项,不能把招标文件一句手续齐全当作已完成审核。工程合同约定某方提供报告,不会消除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办理的责任;施工方接到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指令,也应依法说明并保留真实通知,不能为赶工伪造通过意见。

报告可以自行编制,审核咨询费用另分

管理办法第七条允许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审核部门不得指定编制机构。第六条要求报告覆盖通航环境、选址、技术参数、影响及减轻措施、意见征求等内容,不是换上项目名称的通用模板。

第十五条所指审核部门必要时组织的技术咨询,费用按国家规定纳入部门预算,与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编报告的合同费用不同。不能把两项服务都笼统叫航评费而直接要求企业承担,也不能由此推导企业自行购买的专业服务全部免费。

取得审核意见后仍要管理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区分一般事项变更与可能不利影响通航的较大调整。桥梁净空、通航孔或墩柱布置、穿越工程埋深等发生相应变化,须按规定补充或重新评价并重新报审。不能用原方案通过的意见为后来明显改变的方案兜底。

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限,不包括规定的技术咨询、专家评审及材料修改完善时间。企业安排交付节点时应如实考虑,不能将申报日直接当通过日,也不能承诺只要受理后等满二十日便自动可以施工。

形成版本和节点对应的工程资料

彭水建设企业参与涉航工程,可将工程范围、适用或排除依据、航评报告、正式意见、设计变更及对应现场方案放入同一目录,明确每项待办由谁落实。律师可核程序及合同风险,净空、流态等技术判断仍须专业核验,不虚构本地统一快速通道或保证获批。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