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完成主要图纸后,建设单位决定取消项目,剩下施工配合和现场服务不再发生。设计人要求一次支付全合同价,建设单位则说图纸没用所以全部不付,两种说法都应回到合同阶段、实际履行和项目停止原因核对,不能只凭成果是否最终用于建设计算。
一、合同总价先拆出实际服务范围
核对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报审修改、施工配合等具体约定及价款节点。付款日期安排不一定等于每项服务价值划分,合同写总价还需通过阶段成果、附件和实际履行解释,不能为了争议事后单方给未做部分标成零元。
彭水项目整理资料时,应列成果提交、接收、审核意见和补正记录。已经交付不代表质量当然合格;未开工也不证明此前设计完全没有价值。图纸是否受委托要求、强制标准及有效变更约束,应独立核验。
二、项目停止原因决定后续请求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对发包人原因中途停建缓建的损失设规则,第八百零五条对计划变化等引起勘察设计返工停工、修改设计按实际消耗工作量增费有专门规定。项目取消是否涉及解除、结算及违约,还应结合合法有效约定与其他适用规则判断。
不能把正常履行全部价款、增加工作费用和解除损害机械叠加。设计人主张已经投入的特定人员成本,应说明何时为本项目投入、能否合理转用及与停止的关系;建设单位也不应只用我没采用否认已接受的合格阶段成果。
三、未来未做服务不能假装已经完成
未发生的现场驻场、施工答疑或竣工配合,应说明其在总价中的地位。合同明确阶段费的先按合法约定核对;一揽子总价的,应结合证据分析结算与损失,而不是简单按已过日历天数算比例。
设计人已为后续阶段发生合理且无法回收的准备支出,与根本尚未投入的预计成本不同。可转用资源、已经避免的费用及取得的补偿,应如实反映。索赔预期收益还需证明依据和可预见等条件,不能仅把未来全部收入称净利润。
四、设计缺陷与停项不能相互遮盖
如果取消前已存在设计质量不符或迟延,民法典第八百条相关责任仍应另行核查。建设单位自身规划调整,不当然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本来应修正的缺陷,也不能全部包装成新增收费变更。
可对每项工作记录原委托、后续变更、质量问题、实际完成和对应费用。确需专业审查的说明争议范围,不由一张内部扣款表代替质量和因果判断,避免停项费用与缺陷损失在结算中被重复扣加。
五、结算文件留下未完事项
列明已收款、各阶段确认金额、未做服务的处理及仍有争议的损害。图纸资料归还、留存和后续使用授权也应明确,不因付款争议擅自销毁已有成果。结算要能解释付的是已完成服务、合理损失还是其他项目,使项目停止后双方责任仍可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