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拍卖,承包人先向执行法院主张价款优先权,几年后再起诉确认,是否只能以起诉日判断逾期?指导案例一百七十一号中天建设与河南恒和置业案,研究此前在执行中依法主张的意义。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实际工程地区河南洛阳,不是本所或南川本地案例。
一、此前向执行法院明确提出优先请求
官方记载,承包人得知焦作中院将拍卖在建工程,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提交联系函,请求确认优先受偿并参与拍卖,后来还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不是只向发包人普通催一次工程款。
发包人以之后诉讼时间为由主张超过期间,最高法认为在法定期间内向执行法院明确主张,属于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不能只盯最后起诉时间,忽略已经完成的有效行为。
二、普通催款与具体优先主张不同
资料应明确工程、承包人身份、欠付价款及所主张权利,保留向执行法院实际提交和接收的记录。文件叫联系函不当然无效,内容确有具体优先主张才是重要事实,也不能文件标题写优先便省去主体和工程基础。
仅给项目人员发付款提醒,与向相关执行法院针对拍卖标的提出优先请求不同。不能依据本案保证任何微信催收都可永远保住优先权,也不应事后补写从未送达的历史函件。
三、原案六个月不能照搬为当前期限
原案适用当时建设工程解释(二)六个月规则,裁判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以(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维持。今天须按现行规范、法律事实发生时点和时间效力核对,不能将旧六个月当作所有新项目现行结论。
现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具体还须核应付款和适用规则,不因读到十八个月就当然延长已经依法届满的旧权利。
四、行使及时不等于所有金额都优先
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范围需要依现行法律分别核对,工程质量、主体资格和标的范围也有要求。本案证明合法行使方式,不会将所有结算表上的名目自动变为优先工程价款。
其他债权人、抵押权人或买受人的真实权益可能受影响,仍需在相应程序审查。已经受偿部分及时扣减,不得把多次提交申请理解成可以对同一债权重复分配。
五、收到拍卖通知即梳理完整时间线
南川施工企业可整理合同和结算、应付款节点、拍卖通知、具体优先主张和法院接收记录,再列后续诉讼请求。对起点或既有文件效力有争议,依法及时研究,不只等待项目负责人答应付款。案例的价值,是承认真实、明确且及时的执行中权利主张,不能替代每个项目对期限和实体范围的实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