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方等级高,不等于整个联合体自动升级
南岸企业计划联合投标,其中一家资质较高,另一家较低,拟约定高资质方牵头便按其等级参加。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者确定资质等级,不能只靠协议选一个最高等级覆盖。
先核真实资质专业、等级和拟承担工作,不只看企业规模、名称或谁承担更多金额。牵头协调与法定资质判断功能不同,内部安排不能直接改变资格条件。
同一专业这个前提需要准确判断
设计、施工等不同专业共同参与,与同一专业多个单位联合,不宜机械混成一类。需要结合项目要求、各方资质和分工,核适用的资格规则,不是所有联合体都无差别选其中任一最低证书作为整个项目等级。
反过来,明明属于同专业联合,也不能通过把某成员称为咨询方就回避实际身份。是否真正成为联合体成员,应看共同投标协议、对外文件及真实工作,不能在资格审查不利时临时改名。
各方仍要具备相应能力与资格
第三十一条要求联合体各方具备承担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规定或招标文件有资格条件的,各方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不能认为联合以后,低资质或没有相应能力的成员自动取得另一方全部证书和人员。
审查可列工作范围、相应专业资质、有效期、人员和招标条件,说明如何逐项满足。不凭有一家强就省略其他主体,也不能在不了解文件和实际标准时,概括保证任何等级差异都一定可以通过。
资格问题与对外连带责任都不能省略
联合体应签共同投标协议并随投标文件提交,中标后共同签约,对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内部约定谁承担哪一工种,有助履行和追偿,却不等于可以自行缩减法定对外责任。
因此,企业不宜为凑资质轻率加入,再认为自己不施工就无需承担后果;招标人也不能因存在连带责任,就忽略各方资格不足。资格审查与合同责任,是需要同时成立的不同要求。
组建前把合规判断做清
可形成项目专业、成员身份、资质等级、工作分工、适用条款及拟签协议的对应表。涉及资格预审,应及时核查组建及变更限制;不能先以高等级组合取得资格,再在后续阶段任意替换成员。
发现不符合条件,应在合法程序中如实处理,不借用证书、虚报人员或隐去成员。法律没有要求所有投标人必须组联合体,招标人也不得强制组建或限制竞争。联合投标的价值在于真实能力协作,不能将其当成用一张高等级证书为所有参与者统一升级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