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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尚有争议,施工方能否以发包人没有回复审价报告为由要求全额付款?

施工方送交审价报告后,发包人没有答复,是否能够按报告全额结算,首先要看双方是否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以及该条款的具体适用条件。没有回复不在任何情形下都等于认可,施工方自己拟定的报表也不自然变成双方结算。

先找真正约定的答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对约定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规定按约定处理。关键不只是有审核期限,还要核真实约定及文件整体内容。

仅说收到后若干日审核,与明确约定不答复的后果,不能自动等同。合同、补充协议及依法有效的其他约定应一并核对,不能从未被采用的模板摘一个通用条款,声称当事人一定已经接受全部法律后果。

送达什么文件,何时收到

报告是单方概算、专业咨询结果还是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应看内容而非封面名称。合同要求提供的必要资料是否完整、送给谁以及实际收件,均影响有关条款是否适用。

发给曾经联系过的技术人员,不一定完成向有权受领者送达;对方实际正式接受并启动审核,也应如实记录。需要补充时,核补充要求是否合理及何时提交,不能让无关资料要求无限拖延,也不能隐去自己尚未提供关键计量依据的事实。

有没有答复需要看实质

对方收到后提出具体异议、要求核量或说明缺项,与全无回应不同。只收了一封系统自动回执,也不自然表示完成实质审核;对方说在研究是否构成条款中的答复,应结合真实内容和约定判断。

施工方应保存各版及往来,发包人也不能在期限过后倒签异议文件。已有明确价款确认或双方另行结算的,应核其与报告关系,不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那个版本来计算。

不符合默示认可也不等于无需付款

未能按该条款直接采用整份报告,仍可依法依据实际工程、计价和其他证据确定工程款。双方诉前共同委托咨询意见、固定价或必要鉴定等有不同规则,不能把所有审价文件一律视为鉴定或最终协议。

施工方应列已完、已付和争议项,发包人不能借条款不成立便拒付全部确有依据的到期款。反过来,即使主张条款适用,也应如实扣除已付款,不能在报告余额之外再把相同本金重复加入诉请。

审核人受谁委托、咨询结果是否被双方明确约定为有约束力,也应具体查明,避免把发包人内部暂存的报告误称双方共同结算。

将审核期限和计价证据同时准备

南岸项目可形成约定、送达、完整性、答复及结算金额五项清单。申请司法处理时明确为何认为适用默示认可,备好其他计量计价依据,不把胜负全部押在某封邮件没有回。

今后的合同宜把文件范围、接收人、期限及答复后果写清并按实际履行。如此才能让结算审核成为可执行程序,而不是等争议发生后再猜沉默代表什么。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