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请总包代发工人工资,结算时总包又加收一笔按工资比例计算的管理服务费。工资是否已到工人账户,与总分包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收费依据,需要分别核实。代发工资不能被包装成不付服务费就停止支付的附加条件,更不能把双方费用争议直接转给工人承担。
先区分制度内代发与另外购买的服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分别规定分包单位的直接责任、总包监督和特定先行清偿责任,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委托代发制度。分包单位按月考核、编制并经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工资支付表,总包通过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至工人本人银行账户,并提供代发凭证。
因此,处在该制度范围内的工资代发,不能简单理解为总包可自由决定是否提供的一项额外便利。若声称另有人员管理、考勤系统或结算服务,应列明实际内容、承担者、收费合意及合法性,不能把原本应履行的工资监督、代发义务全部改名收费,也不能虚构已经发生的服务。
约定收费不等于可以从工资里直接扣
总分包合同确有管理费、代办费等条款时,仍需解释对应事项、计算基数、是否已经包含在工程价内,以及收费条件是否满足。公司之间另有合法结算义务,也不等于可以少发工人已经确认的应得工资。工资专用账户及工资支付用途,应按照相应制度管理。
如果条款只写总包统一管理,没有明确另付费用,不能仅凭一张事后制作的收费单推定分包人已同意。反过来,分包人明确提出额外委托并接受真实有偿服务的,也应把相应约定一并审查。判断依据是有效约定和实际工作,而不是谁手里掌握付款账户。
垫付本金、必要支出与报酬不要混成一笔
有的项目由总包先行垫出资金,有的只是代发分包人已提供的资金,两者性质不同。前者能否追偿、追偿多少,要核对法定责任、合同、垫付来源和实际工资;后者不能再把同一笔已经从分包人款项支付的工资重复列为总包垫资。
一般委托关系中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也应按相应规则和约定区分。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涉及委托费用,第九百二十八条涉及报酬;是否适用于具体事项,需要先识别真实法律关系。仅证明支付过工资,并不能自动证明双方另行约定了某个比例的服务报酬,更不能自行增加惩罚性加价。
结算时让每一笔钱对应到人和期间
可分别形成工人工资确认及到账记录、分包人提供资金记录、总包实际垫付记录,以及有争议的公司间费用依据。核对工资月份、姓名、金额、账户和退回重付情况,避免工程结算又重复扣除已扣过的工资;涉及工人个人信息的材料,只在核账所需范围内提供和保存。
开州项目出现争议时,应先保障依法应付工资,另行就收费和追偿进行核账或依法处理。总包要求收管理费,应说明条款、实际服务及计算过程;分包人认为重复收费,也应指明原合同价已包含什么。把工人应得工资与企业之间服务结算分开,才能避免一场工程对账争议继续演变为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