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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建筑已经完工,连接公共排水的管网还没建可以先投入使用吗

项目主体建筑已经完工,连接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网尚未建设,能否先让经营者入驻,再把管网列为后续小工程?条例第十四条要求建设单位按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的,不得投入使用。

主体工程完成不替代连接设施条件

应核排水设计方案中实际要求的连接管网和设施是否建成,而不是只看楼体或生产线能否工作。接收方愿意暂时忍受不便,不能凭合同合意免除本条关于投入使用的限制;临时排水安排也不能未经核实就被当作已完成设计连接。

本条限制不同于是否已取得经营许可证、是否交过处理费。工程各项许可、设施竣工验收及接续运行仍应按真实对象核查,不能让其中任何一张证书包办其他条件。

交付方案应把缺失设施如实列出

九龙坡业主、建设单位和拟入驻企业可将批准排水方案、施工与交付状态并列,明确哪些连接设施尚缺、谁依法负责以及在完成前如何安排项目进度。不得在交接单写“全部具备使用条件”后,再另签一份与实际矛盾的延期补建说明。

如果产生延期交付或费用争议,需依真实合同、应有条件和过错另审。本题不直接认定某一租赁或买卖合同效力,也不保证缺管网必然退还全部投资;先确认是否能够合法投入使用,才能安排真实可行的接续。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6年8月8日修订)](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10/t20261009_1175944.shtml),第十四条第二款,按排水设计建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不得投入使用,主体工程完工或经营许可不替连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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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