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或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只把排水管铺好,是否就当然完成雨水方面的全部配套?现行条例第十三条要求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的滞渗能力,并利用相应场地削减径流。
配套设施应进入真实规划和建设内容
条文不仅关注把水尽快排走,也涉及滞渗、调蓄和收集利用。具体怎样设计,应依适用标准、地形条件及实际规划由适当专业人员确定,不能从文章里抄一个全国统一蓄水容积或渗透比例。
新区建设与旧城改建,还应按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不能以施工合同中没有单列一个费用科目,就推定这些法定或规划要求全部不存在;但具体某设施是否在本项目范围内,也应核工程对象与真实文件,不能任意向某一施工方增加无依据任务。
交付审查应看实际功能,不只看名称
九龙坡建设相关单位可以把批准方案、配套清单和现场交付对应,标注哪些项目已建、哪些实际缺失以及应如何依法处理。仅在竣工图中加上“海绵设施”等字样,不等于实物已具备相应功能。
本文分析配套建设与合同范围衔接,不保证建一处收集池就足以防止所有内涝。工程质量、排涝目标和后续维护各须落实,不用一个宣传性名称代替真实标准和验收。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6年8月8日修订)](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10/t20261009_1175944.shtml),第十三条,市政基础设施新改扩应配套雨水收集利用并衔接雨水径流控制规划,不编设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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