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仿制药提出四类声明,专利权人要在何时启动争议程序

看到声明就开始核期限,不等仿制药上市

九龙坡药企发现仿制药上市申请对自家药品专利作出四类声明,不能只寄一封反对函,然后等对方上市再处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有专门的信息登记、声明、起诉或行政裁决与审评衔接,窗口不从销售日算。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可以自国家药审机构公开上市许可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法向法院起诉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行政裁决。内部转发或律师函寄出不能替代法定起点与正式程序。

先核进入机制的专利与真实请求主体

该办法第二至五条要求核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专利类型及对应药品。不是药企持有的任何包装、生产设备专利都能用于这一机制;化学药的活性成分化合物、含活性成分药物组合物和医药用途等登记范围,要与具体权利要求对应。

二〇二五年施行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五十九至六十二条已设药品专节。准备行政请求时,应同时核现行受理条件、登记信息与主体证明,不能仅沿二〇二一年旧材料清单。专利权人、被许可人及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应按实际权利关系判断,不用研发部门名称代替有权主体。

四类声明也要读清具体理由

实施办法第六条所指四类声明,涉及相关专利应被宣告无效,或者申请仿制药不落入保护范围。收到声明后,应分别核专利状态、权利要求、声明依据及药品技术方案,不将一张声明表直接理解为对方承认侵权。

行政办法第六十、六十一条要求相应平台、公示申请、声明及依据等材料,一项行政请求仅限一个申请药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一项专利权。不能把多个产品和多项专利全部塞入一个没有区分的请求;依法取得的保密技术资料,也应按程序单独提交和声明,不能公开到行业群。

启动程序后,还要向药审机构交受理材料

依法起诉或请求行政裁决,不是申请文件发出去就已经形成审评等待。实施办法第七条要求在法院立案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或受理通知书副本提交药审机构,并通知仿制药注册申请人。

应建立公开日期、启动、受理、送交药审机构和通知对方的回执表。选择路径时核有权机关和已经存在的程序,不能误以为本区任一行政部门都能代为作出该项全国专门裁决;也不要同时走不同路径却隐瞒同一争议已有法院立案。

九个月等待期不等于停止全部审查

实施办法第八条对该机制下符合条件的化学仿制药设置一次九个月等待期,自法院立案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日起算。等待期间技术审评不停止;不能把它宣传成权利人发函就能冻结审批九个月,更不能把这个等待安排一律套给中药、生物类似药。

第九条要求引发等待期申请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化学仿制药申请人,自收到判决书或决定书等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药审机构,不能等生效后再计时。这与此前十五个工作日提交立案受理材料不同;后续处理才结合生效判决或行政裁决、专利状态及等待期届满情况,不保证启动程序就阻止批准。

将审批衔接与实际侵权责任分开

早期行政裁决认定的是申请药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第十四条也没有把后续侵权判断一概变成撤销药品批准的理由。已经批准不等于当然可以侵害他人专利;同样,仍在申请阶段也不能未经具体法律判断便要求赔偿全部销售利润。

律师可协助形成专利及药品对应、四类理由分析、四十五日启动与后续报送日历,以及可依法提交的技术证据。真实目标是及时进入适当程序、让审评机关获得有效结果,而不是许诺靠程序就能锁定竞争者不能上市。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