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抵销协议没履行,先找真正能够履约的主体
全国工商联与最高法二〇二六年十月公布的案例中,开发公司欠总承包建设公司工程款,建设公司又欠劳务分包建筑公司数亿元,欠款自二〇一九年末形成。各方曾签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却未履行,建筑公司诉至北京西城区法院,争取先解决其中三千余万元。
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委托商会调解。本文为真实公开调解案例分析,非本所承办。公布材料未披露诉讼案号、调解日期与项目实际所在地;入库编号用于定位公开案例,不应代替诉讼案号。
关联置业公司加入,是协商同意而非同老板即当然连带
调解发现原开发公司缺乏支付能力,另一置业公司与其同集团、实控人一致,且有相应资产和项目。经与实控人及置业公司共同协商,各方同意由置业公司承担本案连带债务,并以房产参与清偿。
不能据此认定法院已因两家公司控制人相同,就判决它们财产混同或对所有债务连带。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有关债务加入,仍须核真实意思和愿承担范围。参与调解、说明关联关系,与已同意承担某项具体债务,也不是同一动作。
指定购房人、网签和付款,接到两级工程债同一清偿安排
公开协议约定,建筑公司指定一名自然人为购房人,置业公司协助完成房屋网签备案,该购房人向建筑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三千一百七十三点九二万元。各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开发公司欠建设公司的同额债务、建设公司欠建筑公司的同额债务相互抵销,不再重复主张本次抵偿部分。
这不是只签购房合同就立即抹掉两层欠款,也不能将两层债额相加,声称建筑公司实际收到六千余万元。应核具体主体、房屋、协助手续、付款账户和条件完成;网签备案与产权登记不宜混同,公开结果也不能扩成已披露全部登记日期。
特定合意方案,不是三角债天然可以单方抵销
法定抵销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等条件;本案依各方协商将不同层级债务和购房付款衔接,不表示任一供应商都可未经其他人同意,用对甲的债权单方冲掉对乙的债务。形成方案前,还要核房屋抵押查封、可交付及内部决策条件,不凭集团同意四个字跳过财产核验。
公开材料记载各方按约履行、房屋已交付使用,本次欠款争议解决;其余工程款另有拟继续承接后续项目的合作思路,不能将拟议合作写成已经新增工程并收足所有历史欠款。可交付多方债权清单、房屋权利核查和履行条件表,把本次实际消除的金额与剩余债务分开,才能避免房产、现金和两级工程债在不同合同中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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