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提前终止合同,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支付赔偿后,能否在中国申请承认执行?深圳中院公开案件先识别裁决的瑞士仲裁性质,再审职业体育合同所涉及的经济权利义务是否属于《纽约公约》商事保留范围,最终予以承认执行。
合同、和解与两段争议程序
本文依据深圳中院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发布的涉外商事典型案例第十案分析,非本所承办。葡萄牙球员与某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包含工资奖金、肖像权及商业活动。双方另签和解,约定提前终止,由俱乐部付赔偿;争议交国际足联主管司法机构,并可向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
履行发生争议后,国际足联裁决俱乐部支付赔偿及利息。俱乐部向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被驳回,球员随后向深圳中院申请承认执行。公布稿未披露案号、款额、裁判日期或球员完整身份。
体育机构作出,不等于不能属于商事裁决
深圳中院认为,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在瑞士设立的国际性仲裁机构,本案裁决系瑞士仲裁裁决。中国与瑞士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需依我国商事保留,判断争议是否属于按我国法律认定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
本案涉及体育商业活动中的工作合同和和解合同,有具体经济权利义务,故属于契约性商事关系,进入公约适用范围。不能只因文件标题为工作合同就直接等同普通境内劳动仲裁,也不能把一切体育管理处分均视为可按相同路径执行的商业裁决。
符合商事范围后,仍要完成公约审查
法院进一步核查裁决合法送达、已对双方产生拘束力,且不存在公约第五条所列不予承认执行情形,才予承认执行。球员取得有利裁决,并不意味着可省略协议、程序通知、效力和拒绝理由审查。
原合同的国际足联程序与之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也要区分。申请人实际请求承认的是哪一份文书、确定哪些款项,应写清,不能把前后程序金额叠加重复追偿,或只拿一份机构网站的新闻摘要申请执行。
今天处理,应核裁决性质和适用制度
现行仲裁法第九十三条涉及我国劳动、农村承包及体育仲裁的专门法律适用,但不能据其名称,跳过外国体育商业裁决在《纽约公约》下的身份分析。本案未公开各程序具体日期,对历史裁判不能倒填适用新法。
当事人可整理工作合同与和解、仲裁和上诉约定、完整裁决、送达与效力材料,分别列本金、利息、费用和已付。关于形式手续、译文与申请法院,按真实条约和程序核实,不能因球员国籍或俱乐部所在地就随意选择路径。
这则案例的决策价值,是先按权利义务与仲裁地认定裁决,再进入对应审查。官方没有披露最终回款,承认执行不等于已经全部到账。职业体育纠纷也存在纪律、资格、合同等不同类型,参考本案时应明确究竟要求何种经济给付,而非将体育仲裁四字当成统一答案。
官方来源:https://www.szcourt.gov.cn/fydt/content/post_1748992.html 。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