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自己在工地承担施工管理,突发疾病死亡,能否因为他也招用工人就排除工伤保障?梁锦洪案没有把包工头标签当结论,而是查明挂靠、实际施工和本人劳动的关系,再确定责任单位。
一、等待施工检查的出租屋,也是现场管理地点
2017年6月9日,梁锦洪在工地旁出租屋等待住建部门检查施工情况时猝死。人社认定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符合视同工亡条件,但政府复议撤销,原一二审亦未支持其妻诉求。
最高法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最高法行再1号判决,撤原审与复议决定,恢复视同工亡认定。本文据建邺区政府2026年6月30日转载的判决全文公开研究,非本所承办。原案发生广东英德,不将官方转载所在地或九龙坡服务地区当作案发地。
二、没有直接转包合同,不能忽略整组挂靠事实
原审关注梁锦洪未与建安公司签直接合同、其为实际施工人等事实。最高法综合审查报建许可、工程现场标牌、公司名义、工资账户及实际管理、挂靠认识等证据,认定责任联系,未让一份缺失的直接书面合同遮住真实施工结构。
挂靠和违法转包分包情形的特殊工伤责任,也不以劳动者先与具备资质单位成立通常劳动关系为必要前提。不能因此推成所有工程合作人都是企业员工,或只要项目出现公司名称就一律由其承担;工程名义、资质利用及本人具体劳动仍须查实。
三、招用了工人,不否定自己也在提供劳动
判决指出,包工头可能处在施工链末端,参与现场具体管理,有的还直接施工。本人因工伤亡与所招工人因工伤亡,在保障目的上不宜仅因身份名称作本质区分。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与其依法享有社会保险保障也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
本案是结合建筑领域特殊责任规则作出的判断,并非所有投资者、股东或承包商在任何地点死亡都能获得工亡待遇。需要核本人是否实际劳动、工作时间岗位、死亡情形以及应负责的企业,不能把经营收益等同工资,也不能把管理劳动一律排除。
四、先把施工链与个人当日活动分别画清
九龙坡读者处理此类材料,可整理发包、名义承包、资质使用、实际组织施工和收付款的对应关系,再列死亡当日为何在场、等待何项工作及现场证人。合同缺失时仍可依法调查报建、标牌、账户等,不靠事后统一出具的证明替代实际记录。
责任主体名称写错与是否损害陈述申辩权也需具体看,不能认为一经补正当然程序合法;原案最高法核查企业已收到举证通知并提交答辩,才作相应判断。
本案2017事实、2021终审、2026转载应分开。今天的新争议需核现行制度及事故时规定,不能把2025年以后文件写成2021原判已援引。该判决的实际成果是恢复认定效力,不是公开确认一笔特定金额已经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