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案例研究:指导案例237号涉及徐某申与物流企业的劳动关系争议,真实工作地点为上海九亭站点。案件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1)沪0117民初600号、(2021)沪01民终11591号;裁判日期分别为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本文不是本所承办案例。
协议名称不能代替实际用工
公开案情中,相关文件将从业者写为自由职业等合作身份,但法院还审查站点排班、派单、报酬及实际工作。是否劳动关系,不能只看双方选择了一个自称不建立劳动关系的标题,也不能因工作通过手机安排就一概排除劳动管理。
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配送、平台或承揽合作都必然形成劳动关系。独立决定接单、经营风险和报酬结构等实际事实不同,可能影响认定。本案价值在于展示何种管理证据具有实质作用,而非给整个行业统一贴标签。
固定排班与不可自主派单形成管理证据
官方案例显示,从业者受到实际排班和任务安排,不能自由决定全部接单,还承担站内杂活,报酬包含相应基础及按单计算部分。其工作并非仅向客户交一个独立成果,日常劳动过程存在组织和支配。
法院结合完整实际履行,确认双方在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至八月十三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上海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能仅摘取某项底薪或者某天做过杂活,就认为其他所有合作也达到同样条件;多项事实的连续性、真实管理和劳动提供,是重要判断基础。
证据应覆盖劳动过程而非一纸合同
从业者可依法保留排班、考勤、派单、工作指令、报酬支付及沟通,说明谁安排、何时执行和不执行有何后果。企业也应如实提供管理规则和履行资料,不能在发生事故后才补写一份与历史行为矛盾的自主经营说明。
支付渠道不同不自动决定主体,委托第三方代付也须与实际管理关系对应。多家企业或站点参与时,应明确各自角色,不能见某个品牌标志就认定其必是唯一用人单位。
确认关系与具体待遇另有事实要求
本案确认劳动关系,不表示网页已经裁判所有工伤、工资和解除请求。后续具体权益应按各自法定条件、期间和程序提出,不能把关系确认金额直接写成统一赔付。企业合规也不应停在更换合同名称,而要让实际合作模式与依法承担的义务一致。
官方来源及适用范围
可查[指导案例237号官方全文](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50721.html)。新型用工应依据真实事实具体判断,本文不将上海案件虚构为重庆本地裁判,不宣称本所为当事人获得确认,也不保证签同类合同的人都获得相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