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警务用枪伤害就一定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吗:邓某华案的违法性与必要限度

公开案例研究:指导案例243号涉及邓某华请求国家赔偿,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公开决定分别为(2015)渝三中法委赔字第7号、(2016)渝委赔监33号,相关处理日期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十二月二十日。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重庆市南川区
案号
指导性案例243号;(2015)渝三中法委赔字第7号;(2016)渝委赔监33号
审理机关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官方来源

公开案例研究:指导案例243号涉及邓某华请求国家赔偿,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公开决定分别为(2015)渝三中法委赔字第7号、(2016)渝委赔监33号,相关处理日期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十二月二十日。本文不是本所承办案例。

受到伤害并不单独决定国家赔偿

国家机关执行职务造成损害,是否依法应赔,要审查行为是否落入法定赔偿范围和具体事实。不能仅凭民警使用武器且有人受伤,就推定全部行为违法;也不能反过来认为只要是执法用枪,任何后果都永远无需赔偿。

公开案情说明,当事人持刀实施持续危险行为,民警警告、鸣枪后其仍逼近,民警随后针对现实危险使用武器,控制后即停止。案件判断依赖这一连续过程,不宜只摘取开枪的瞬间便作完整评价。

警告、危险与停止时点共同影响判断

法院结合紧迫危险、警告和采取措施的必要程度,认定具体行为并未形成相应违法赔偿责任。重庆三中院维持不予赔偿的复议决定,重庆高院驳回申诉;不能把这一程序结果改写成法院已经判给赔款。本案不提供普遍的用枪数量或伤害程度免责标准,更不宜变成对如何对抗或模仿现场行为的操作说明。

如果危险已经排除后仍实施其他伤害,或者另有不同事实,须依相应规则独立审查,不能用本案结论提前覆盖。事件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先后及现场条件,是理解必要限度的重要基础。

请求人应固定完整经过

依法取得和提交执法、医疗及其他相关材料,说明主张何种职权行为违法、损害及联系。单纯有伤情,不一定证明行为违法;材料掌握在机关一方时,也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具体核查请求,不自行违法获取或散布无关人员信息。

本人陈述和证人记忆应保持真实,不因认为某一细节有利便重新统一说法。录音录像应尽可能完整,对剪辑或缺失提出具体异议,并说明可能影响何种判断,不能只靠社交平台短片替代案件证据。

程序、主体和损失分别核对

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续救济及期限,有专门法律要求,不能直接按普通民事损害赔偿起诉所有在场个人。是否有其他合法权利或救济,也应根据具体行为分析,不将一次不予赔偿扩大成对任何事项都无权提出。

来源及类推限制

官方全文见[指导案例243号](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50951.html)。该案以特定危险、警告、处置和停止事实为基础;新案件应依据完整证据和法定条件判断,不保证只因伤处或措施表面相似就取得同样结果,也不将本案写成任何执法伤害都不能申请核查。

参考依据

相关业务:业务专题;本地区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