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场灾难可能涉及多类行为,公开的一组刑期也不能平均分配给所有人。最高法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刊载天津港“八一二”事故系列案宣判报道,分别记录经营储存、安评机构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本文研究该官方材料,非本所承办,不把集中通报视为二十七份判决的全文。
取得过经营资质,没有消除取得过程和持续经营中的问题
事故发生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报道记载一百六十五人遇难、八人失踪、七百九十八人受伤住院,并按截至当年十二月十日的口径记载直接经济损失六十八点六六亿元。失踪、住院人数与死亡人数应分别记录,不自行合成另一死亡总数。
法院查明瑞海公司违法建设堆场、违法经营和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混乱;中滨安评公司在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中弄虚作假,使瑞海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这里的资质取得与真实审查并非同一事实,不能只凭最后有证,抹去取得方式和后来持续经营的违法行为。
于学伟的四罪,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判项不同
于学伟归案后供述,为违规办理港口危化品经营资质,向李志刚、冯刚请托并送财共十五点七五万元。报道列其非法储存危险物质、非法经营、危险物品肇事及行贿四罪,数罪并罚,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七十万元。
董社轩、只峰等五人则被列三罪,刑期为无期至十五年不等;另外七名瑞海直接责任人员判十年至三年不等。不能把董事长的行贿罪或死缓复制给全部员工,也不能把报道给出的区间擅自配到每个姓名。单罪刑及每人的全部附加刑未公开,不能反推。
中介单位受罚,与十一名人员的刑罚各有对象
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单位罚金二十五万元;其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十一名直接责任人员判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这是单位和人员分别承担刑事责任,不是一笔罚金可以代替所有个人刑罚,也不是凡签过报告的人都无需再核具体参与。
报道确认的是审查评价验收弄虚作假及其与取得资质、继续经营造成损失的联系,没有展开每份报告的全部原始依据。不补写某名技术人员实施了通报没有披露的行为。
二十五名职务犯罪被告,也没有统一罪数
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相关单位存在违法许可审查、日常监管缺失。武岱等二十五人分别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判三年至七年,其中李志刚等八人另犯受贿罪、数罪并罚。监管失职、收受财物和经营者行贿是不同事实链,不能只凭存在上下游审批关系便认所有人共同犯同一罪。
上述是二〇一六年一审结果。当前刑法相关条文只能帮助区分证明对象,不能把后来修订的中介、行贿刑档倒填为原判理由;报道也没有公布后续上诉或执行情况。核验应逐案对应行为、人员、罪名与已公开判项,保留不同层级,不能用总损失替代每个人的具体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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