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补助、承揽工程是不同业务环节,但同一国家工作人员在这些环节为他人谋利并收财,不能仅以项目有农业用途否定贿赂。杨某案的公开结果是受贿罪十年三个月,而非因乡村项目就适用某个特殊罪名。本文研究两高二〇二六年“三农”领域典型案例,非本所承办。
核到实际项目与职责,不把所有补助算成受贿款
二〇一一年至二〇二三年,杨某利用担任某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乡村振兴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高标准农田、特色农业基地、冷链加工等项目建设审批、补助发放和工程承揽中,为何某等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三百六十万余元。
三百六十万余元是来源披露的收受财物数额,不是全部农业项目的投资额或财政补助总额。补助是否应当发放、工程是否实际完成,与相关人员是否另行向官员输送财物,应按不同事实核查;不能因项目最终落地,就推定私人收财已有合法依据。
十年三个月来自本案有罪裁判
重庆市铜梁区检察院指控受贿,铜梁区法院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财为他人谋利,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罚金五十万元,并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杨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生效。
公开材料没有披露具体裁判日、案号及逐笔行贿人的处理结果,不以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的发布日填判日,也不能把没有上诉改成二审维持。罚金五十万元与收财数额、追缴收益分别记录,不把缴纳罚金说成已返还全部项目资金。
类似调查应保留权力、项目和财物三条联系
可以围绕任职分工、项目审批或拨付、具体请托与财物往来整理已有材料,注明哪些是亲历、哪些尚待调取。供货或施工企业不能仅因参与这些项目就被预定有罪,相关人员的认识、行为及款项性质仍须分别证明。
本案说明的是已经查明的农业项目权钱交易,不是凡收礼或凡审批都按同一刑期处理。退缴、投案及其他情节如有主张,也需真实证据,不能凭公开结果反推材料未披露的从宽事实。来源为两高官方典型案一,属于公开选介,不是原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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