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只涉及收购也要用统一罪名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何不能择字命名

只被指控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实施猎捕、运输或出售,文书能否只选择其中一个动词作为罪名?现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是选择性罪名。二〇二六年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纪要第二十七项明确要求统一表述,不能把证明了哪种行为与罪名该叫什么混成一个问题。

统一罪名,不要求把全部行为一并证明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既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又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相关动物及制品。两高二〇二一年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此前两个罪名取消,确定本款罪名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自当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因此,指控依法符合其中一种行为的构成条件时,适用的是统一罪名,而不是另造一个当前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统一用名不意味着必须证明同一人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全做过;也不意味着文书可以略去到底查明哪一种行为。

行为事实仍须逐人、逐对象写清

例如仅有收购事实,应明确对象、来源、交易、认识及非法性等相应证据,不能为了凑齐字面上的危害方式,把卖方的猎捕移给买方。反过来,统一罪名也不能代替对动物及制品属性、主观认识和其他构成条件的证明。

多种行为出现时,不能仅因旧名称可以拆出多个动词,就机械写成多个罪再相加;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何认定各人的事实和责任,仍须依实际联系及相应规则审查。第二十七项解决的是罪名表述,不是授权把不同人员、不同对象或其他已成立的犯罪一概合并。

第一款的统一名称,不可扩大到另外两款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狩猎,第三款还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外自然生长繁殖的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等行为。第三款在补充规定中另有相应罪名,并非见到收购两个字,就均改写为第一款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应先核对象类别、行为与用途,再对应具体款项;购买者与猎捕者在真实案件中适用不同罪名,不必然是命名错误。不能用本项统一表述规则,抹去保护对象和构成条件的区别。

阅读旧文书,要同时标明命名版本和事实范围

核对起诉书、判决及较早案例时,可以分别列原罪名、裁判时间、所引规则和查明行为。历史文书沿当时名称记载,不应在引用时静默改成另一个罪;当前材料适用哪项规定,也不能仅凭网页标题或简称判断。

纪要是要求结合实际参照执行的审判工作纪要,二〇二一年补充规定则明确调整罪名。准确引用二者,有助于发现把统一罪误当选择性罪名的问题;是否构罪、具体量刑及救济,仍应按完整事实和适用规范判断,不能由名称的长短作有罪或无罪结论。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