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中挖出的普通砂石被擅自出售,处置是否合法,与是否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需要分别审查。二〇二六年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座谈会纪要第十八项,针对条件明确的施工采挖活动,规定擅自出售或者赠与等处置时,可不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它不是允许工程承包人任意采矿、自由出售。
先把施工主体与地点、工期和材料同时对应
该项针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主体、范围、时间、施工需要与材料性质都要满足,不能只拿一张项目合同便直接援用。
批准区域还明确不包含临时用地。临时堆场、便道或其他借用地块,并不因为服务同一工程就当然纳入。材料是否只能作普通建筑材料,也不能仅凭外观看起来像石头,跳过真实矿种和用途的核查。
擅自出售并不使这一特定不认罪规则自然消失
纪要第十八项的对象正包括擅自对外出售、以赠与等方式处置的情形。在已经符合前述条件时,不能只抓到一张外售单据,就无视其余事实,机械作出必然构成非法采矿罪的结论。
同时,条文使用可不认定,而非把全部施工相关矿产活动宣布合法。为牟取矿产品利益而另行开挖、超出批准范围、超工期或者开采其他矿种等,是否仍属该项对象,需据真实情况审查。不能事后把采矿业务换成施工名目,就取得这一处理空间。
未获刑事定罪,不代替行政处置和合同权限
建设手续、矿产品处置规则、税费及生态安全要求各有相应依据。是否取得处分权、收益归谁,也不能由不认定某项犯罪直接推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约定,不能自行给未获授权的一方创造处分权限。
反过来,某项处置不符合行政规则,也不能省略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等刑事要件,自动认定犯罪。若不符合第十八项的特殊条件,还须继续审查真实开采及情节等事实,而不是将例外不适用等同有罪证明已经齐备。
可核施工单位实际职责、批准区域与工期、设计及采挖原因、物项专业资料,以及本工程使用和外售去向。已有出售记录应如实保存,不能改写为自用或倒补施工指令。提出适用纪要的意见,应逐项对应法定事实及仍存缺口,不以工程验收合格代替全部判断,也不向当事人保证出售砂石一概无刑事风险。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