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责令限期改正文书后又发生污染,不能只因通知标题没有限期整改四个字,就排除相关从重评价。二〇二六年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座谈会纪要第十四项,要求识别具有整改内容的行政行为。名称、实际要求与实施期间应共同核清,而不是只比对文件封面的用词。
先确认确属相应环境违法后的整改期间
现行污染环境解释第五条针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其中包括在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相应有害物质的从重情形。并非任何经营通知或一般安全提示,都能不经分析套进这一分支。
需要查哪个机关基于何种环境违法作出行政行为,文书要求纠正什么、指向哪个主体,以及相应行为在何时发生。不能把别家公司的整改要求、未曾作出的口头推测或事后编成的日期,当成本人的既有整改前提。
限期治理、限期改正也可能具有所需内容
纪要明确,既包括依据明确含有限期整改内容的规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也包括其他具有该内容的行政行为,例如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改正。判断重点落在真实法定内容,不是文书必须统一使用同一标题。
反过来,也不能看到文书提到改进便一概从重。普通倡议、一般服务建议与具有相应整改内容的行政行为,需要依法区分。有关期限、要求是否确已形成及适用于本次行为,都应有真实文书和程序资料支持。
评价期间,与评价是否构罪是两个相连层次
该项没有取消污染犯罪本身的成立条件。尚不构罪的行政违法,不能仅因发生在整改期间就跳过刑法要件直接判刑;已经证明构罪的,才结合相应从重条件依法评价,也不能自行约定统一加几个月。
整改完成、复查结论及依法改变期限的处理,应如实查明;一般延期申请或企业自制验收单不等于主管机关已经改变原要求。具体文书效力、救济和期间争议需依据真实程序核查,不能以已经提出异议便假定所有要求自然失效。
可将行政行为依据及完整文书、原要求和期限、本次排放处置事实与后续处理分别留存,明确争议究竟是行为类型、期间还是污染证据。对确有错误记载应依法申请核实,不能删除旧通知或用新台账改写历史。纪要解释的是刑事评价中的这一特定前提,不替代其他行业的安全复查、复产或合同违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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