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司法鉴定没有发生请托、施压等干预,不表示干预记录表可以空白、不签名或不存档。司法部二〇二〇年干预司法鉴定记录报告规定第四条实行零报告制度,无相关情形时,也应在表中勾选没有此类情况并签名、存入司法鉴定业务档案。
无干预与无记录不是相同状态
规定第三条列出请托说情、安排私下会见,以及明示、暗示或强迫违规受理、出具特定意见、终止鉴定等情形。是否发生这些事实,应根据真实接触、要求及有关证据判断,不能仅凭表格缺失就推定一定有人行贿或作了虚假鉴定。
但不能反过来以没有干预为由,把制度要求的记录工作完全免除。填写零报告,是记录本次没有相应情形;空白材料则可能无法说明是否已经作过应有核实。二者的证据含义不同,不能事后随意互换。
有实际干预时应记录真实情况
发生第三条情形的,鉴定人或者机构其他人员应及时固定证据、填写记录表并签名存档,做到过程有据可查。不能因为对方没有付钱,就忽略实际要求按某种结论鉴定的行为;也不能把正常依法提出的技术疑问,一概记录成施压。
记录应对应发生过的时间、人员、内容和可核材料,不补造会面或要求。没有发生的就如实记没有发生,不能为了事后解释报告受到质疑,编出一段并不存在的干预经过。
留痕问题与原意见效力分别核查
刑事案件中发现记录缺项,可依法请求核其实际形成、存放和相关接触情况,具体说明希望解决的疑问。不得自行在原表上补勾、替别人签名,再将新版本称为从来存在的原档。
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可能触发该规定第十一条的纠正及相应管理处理;是否还存在其他违法犯罪,须按实际事实另核。零报告表填写完整,也不保证专业意见当然正确,仍要审查检材、方法、程序和推理。
实用的成果是把本次有无干预、记录是否真实完成和鉴定意见本身的证据问题分别说明。制度要求的是如实留痕,不能将一张空白表当作干预已经发生的结论,也不能用一句没有人找过便拒绝履行记录义务。
依据:司办通〔2020〕56号第三、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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