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依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不能只凭“已经判过”就认为无需审查,也不能仅见缺席二字便断言法律绝无例外。引渡法第八条第八项,一般规定应当拒绝,同时保留请求国作出特定重新审判承诺的例外。
例外针对本人出庭的重新审判机会
法条要求,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的机会。重点不是有一封表达善意的信,而是承诺主体、内容与本人能够出庭参加重审的机会是否对应。
私人律师称可以帮忙申请、亲属愿意代出庭、外国原案仍有一般申诉途径,不能未经核实就等同法条所列承诺。应依据真实正式材料审查,不自行补造外国程序规定或者保证文件。
承诺存在也不等于所有条件自动通过
该例外处理的是缺席判决所触发的特定拒绝事由,不会自动补足双重犯罪、刑罚条件,也不会抹去国籍、时效、酷刑风险等其他法定审查。不能从可能符合本项例外,跳到肯定准予引渡的结论。
同样,例外不是中国机关替外国法院直接撤销原判的文书。原判之后实际怎样重审、本人能行使哪些权利,应与请求国正式承诺和真实程序分别衔接,不能把希望获得重审改写成已经获得无罪结果。
提出意见应围绕可核验内容
保存缺席判决及效力材料、本人原程序参与情况、引渡请求、承诺原文与准确译文、已经知道的重审安排。对于承诺是否涵盖本人、何种程序及出庭机会的具体疑点,向有权审查法院依法提出,而非泛称外国司法不公。
根据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本人及受托中国律师有相应陈述和复核意见程序。相关期限需按真实收件和裁定宣读核对,不因还在等待国外律师回复便自行认定暂停。法律帮助应落实到条件和材料,不能许诺一份保证一定使引渡获准或一定阻止移交。
依据:引渡法第七至九条、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