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外国引渡请求涉及多种犯罪,不能只发现其中某项未单独达到刑罚条件,就认定该项必然不能纳入准予范围。引渡法第七条第二款设有多罪规则,但前提仍是所涉各罪都符合第一款第一项的双重犯罪要求。
双重犯罪与刑罚条件是两层审查
第七条第一款要求,所指行为依我国法与请求国法均构成犯罪。为提起刑事诉讼请求引渡的,两国法律对所指犯罪均可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重刑;为执行刑罚请求引渡的,请求时尚未服完刑期至少六个月。
需要先核请求目的与具体行为,不把外国罪名的中文译名相同,当作双重犯罪已经证明;也不能只看外国最终判了多久,代替另一种请求目的下的法定条件。
多罪条款没有取消每罪双重犯罪
第二款规定,对符合第一款第一项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一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因此,不能改写成只要其中一种行为在两国犯罪,其他无论性质都能随同移交;也不能反向要求每一种都各自达到完全相同的第二项门槛。
“可以”仍需依法审查,并不由请求书罗列的数量决定自动全准。第八、九条等拒绝情形、实际条约和其他法定要求,不因多罪规则而消失。
按罪逐项建立条件对应
可依请求所列各项行为,分别列事实、两国相关法律、请求目的、刑罚条件及所涉拒绝理由,明确哪项满足第二款起连接作用的条件。材料不清的说明需要核实处,不把不确定的外国法或尚未生效的裁判写成已知事实。
本人及依法受托中国律师可以在引渡审查程序中提出有根据意见,但不能将一种罪名存在争议等同全部请求当然终止,也不以增加或减少清单行数影响真实事实。该规则解释多罪请求怎样审条件,不承诺某种处罚较轻即能避开任何外国程序。
依据:引渡法第七至九条、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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