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请求时效的起算日、最后一日和法定休假,要按专门计算规则处理。二〇二三年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起算当日不计入、年与月的对应日以及末日为法定休假日的处理,不能只用事件年份加二或者直接套刑事羁押期限的算法。
起算事实先确定,再计算期间
第二至五条对不同人身、财产请求规定了起点。先核本请求适用哪个具体条款及真实收到、知晓等日期,才能进入第十一条计算。判决落款、收到文书与后续赔偿决定,不能任意挑选最晚的一天。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时效起算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要把法律上的起算事实与计算时是否计入该日区分,不能因此将正式收件日期改成第二天。
对应日和法定休假末日有明确安排
按年、月计算,到期月对应日为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以月末日为最后一日。不能因月份长短不一,就一律按每天相加或者自创一个统一天数替代两年。
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应核真实适用的法定休假安排,不把个人调休、机构某人不在岗都当作法定休假,也不把期间中间的所有休假日一概扣除。
不同程序的期间不能混算
本题是向义务机关提出司法赔偿请求的时效,并不直接把收到赔偿决定后的复议等短期程序,或者在押期限全部改成同一算法。法定不计期间和中止有各自条件,需要在计算中单列,而不是遇到任何不便都自动顺延。
可以形成所用条文、真实起点、应扣或中止区段、到期月对应日、法定休假依据及提交记录的清单。对接收渠道是否有效应依法核实;本条没有授权补造寄送日期,也没有把任何口头咨询都视为已正式提出请求。临近期限时宜及时办理,不因预计有顺延而拖延。
依据:二〇二三年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解释第一至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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