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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都必须等九十日吗,原发损伤和功能障碍的时机不同

伤害案件正在等鉴定,是否每个人都必须从受伤当天起等满九十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四点二按照主要鉴定依据区分时机:原发性损伤、并发症,以及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不能用同一个等待期限处理。

先看主要依据什么评价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依据的,伤后即可鉴定;以损伤所致并发症为主要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鉴定。第四点二点二对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依据的,规定在损伤九十日后进行。

这里不是让家属按自己希望的等级选择时机。应由专业程序确认评价对象和主要依据,并结合实际病情安排。出院、拆线或已经停止住院,不自动等于任何并发症、功能状态都已稳定。

特殊情形并非一律不能先出意见

对前述功能、容貌依据的情形,标准还允许特殊情况下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并发症出具意见,但须说明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必要时复检并补充鉴定。不能只摘取可以先鉴定,删除说明和后续核查要求。

第四点二点三另规定,疑难、复杂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鉴定。是否疑难复杂应有专业依据,不由当事人仅凭对结果不满意自行宣布;也不宜用案件着急四个字催促跳过必要观察。

等待期间仍要依法固定基础资料

初诊、影像、手术、复查及后续恢复记录,应按照真实日期保留。早期材料可能帮助还原原发损伤,后续材料可能涉及功能结果,不能只保留最终一张结论。必要治疗应及时进行,不为了形成某种鉴定状态而擅自停止诊疗。

收到意见后,可以核查其委托事项、鉴定依据、实际检查日期及有无必要的后遗症说明。对具体时机有疑问,依法请求解释或者进一步审查,而不是将所有九十日前的意见一概说成无效。损伤程度与办案期限亦属不同问题,不能因仍在等待鉴定便自行认为全部诉讼期限自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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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