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保证金时有金额审批要求,决定没收时也有另一套程序。公安部2025年保证金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专门处理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没收,不能认为原来收款已经批准,此后同额没收便无需再审核。
先履行一般没收审查
第十八条要求,依法应没收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报告,写明理由和拟没收数额,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原先的缴款通知、银行入账凭证,只证明收取和保管,不等于已经证明后来可以没收。
是否存在法定违规及应没收数额,仍须依具体行为、后果和证据判断。审批手续齐全不能替代实体条件,反过来,认为发生违规也不能省去相应手续。
五万元以上还有上级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规定,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应经法制部门审核、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呈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五万元以上”包括五万元,不能把等于五万元当作无需考虑该程序的情况。
这里看的是决定没收的数额,不宜直接把原交保证金总额和实际拟没收额混为一谈。分次决定或数额记载有疑问,应依据真实文书核查,不能以人为拆分来规避依法应履行的审核批准。
不要把收取的分档审批搬来替代
第九条对收取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以及重大复杂确需二十万元以上,分别规定批准与备案路径。它与第十九条没收五万元以上的规定对象不同,不能因收取数额未达二十万元,就认定没收时永远只需本级批准。
规定第三十条对直辖市区县公安机关相关审核审批程序设有参照规则。重庆案件应结合真实机关层级依法核验,不根据区县名称自行把所有案件套成同一内部分工,也不编造已经核实某地实际备案的结论。
对具体决定提出有依据的疑问
本人及有权提出意见的人员,可提交缴款和拟没收、正式决定、告知及申辩记录,说明认为欠缺何项审查。依法申请核实,不意味着可以获取与自身请求无关的全部内部财务资料。
对决定不服还应及时核对复议、复核期限。缺少审批线索不能直接承诺全案无效,已经提出程序异议也不取消现有取保义务;应让数额、理由与批准层级对应到同一份真实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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