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患者收到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后发现,鉴定依据中只有影像报告,没有当时完整检查影像。是否必须重新鉴定,不能仅凭“少一份资料”决定,应查影像是否实际未提供、该资料与争议诊疗有何关联,以及缺失能否通过补充核验解决。
先按检查日期列出应有资料
核对检查名称、时间、部位、报告和影像载体,区分医院保存的原始电子数据、打印胶片、患者手机拍摄及文字报告。手机拍到几张胶片不一定包含整个序列,报告结论也不等于所有影像细节。需要哪类资料,应围绕鉴定事项由专业人员说明。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查阅、复制包括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在内相关病历的权利。申请时写明检查日期和资料范围,核对取得的载体及清单;影像无法读取或只有部分文件时,应及时反馈并记录,避免送鉴时才发现遗漏。
缺失发生在哪个环节
可能是医院未交、委托材料漏装、格式无法读取,也可能已经提供但意见书未逐项列出。向委托机关或鉴定机构依法核对材料接收目录和使用情况,不能仅因意见书没有写出文件名,就认定鉴定人从未查看。
新增材料应经合法程序提交,双方对真实性、完整性有争议的,应先核验并按要求处理质证。不要私下向鉴定人递交未经程序确认的单方整理资料,或者将后期检查影像改标成治疗当日,以为这样能补足证据。
补充说明和重新鉴定各解决什么
如果问题是材料表述不清、局部分析需要说明,可以依法提出具体书面异议或要求鉴定人解释。补充资料能否支持补充鉴定,需核对相应条件与专业判断。能够通过补充或解释解决的问题,并非一律需要从头重做。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重新鉴定设置了条件,例如鉴定资格、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相应情形,是否满足由法院依法审查。仅因结论不利、希望换一家机构,并不当然获准。异议应指出缺失影像会影响哪一项判断及为什么,避免只说“我不认可”。
资料灭失和医疗责任还需分别审查
医院存在隐匿、拒绝提供、遗失或违法毁损病历等情形时,可能涉及民法典关于过错推定等规则,应结合具体法定条件判断;不能将任何技术读取困难都直接认定为医院承担全部赔偿。损害、因果关系及赔偿范围仍需按适用规则审查。
律师可协助制作“应有资料—实际取得—送鉴情况—影响争点”四栏表,再决定优先补取、申请说明、质证还是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费用也要区分资料复制、专业咨询与鉴定,谁先预交、最终如何承担依程序和责任处理,不预设只要提出异议就由医院承担全部新费用。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按2026年9月22日已核实的资料作一般法律分析;具体处理需结合合同、证据和程序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