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跨境融资签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双方选择中国法,债权人便按国内登记经验认为担保已经完成。风险在于,合同履行争议与权利质权本身适用的法律并非必然相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条规定,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不能只读合同中的选法一行,就跳过这一规则。
先确定请求的是履约,还是一项质权地位
要求出质人交资料、协助办理手续、承担违约责任,与要求确认已经设立质权、对特定债权享有担保地位,是不同问题。同一融资项目可能同时涉及这些请求,不能让整套文件共用一个未经区分的法律结论。
还要辨清担保对象。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与机器设备等有体物并非相同类型;形式上叫质押,也不能代替真实权利性质判断。本题针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权利质权,不是把普通境内租金质押改称跨境融资。
合同选择中国法,不会使第四十条失去作用
合同的准据法应依相应法律适用规则确定,而第四十条对权利质权另设连接。审查中应分别说明合同约定如何适用、质权在何处设立及所需法定条件,不能只凭某一当事人注册在国内就认定两个问题都已解决。
该条也没有把所有网络融资的设立地统一写成服务器所在地、收款账户所在地或合同签字地点。涉及多个国家的债权和登记安排时,需要根据真实权利、行为及适用规范分析,不能为获得熟悉的法律结论,事后自行制作一个设立地标签。
法律查明应回答担保有没有真正落实
确定相关准据法后,再核该法律对可出质权利、设立方式、登记或其他手续以及有关效力的要求。外国法的有效内容须依法查明,不以中介口头表示当地无需登记替代,也不能直接把中国的登记截图当成在任何国家均已完成设权的证明。
可以将底层债权合同、履行和余额、质押约定、实际办理事项、登记或通知及其形成时间逐项连接。国内已经签字放款,与相关法律要求的权利设立条件是否完成,应在意见中分别写明;尚缺的材料不能用一封融资确认函补作既成事实。
放款与争议请求要跟着不同节点安排
尚未放款时,委托法律审查应明确需要确认哪项权利、哪个法律体系及哪些手续,形成可以交付和核验的完成条件。已经放款后,应区分基础债权追收、协助手续、违约损失与质权请求,不因担保存在疑点就宣布真实借款一并消失。
文件成果可包括请求性质、适用法依据、设立地事实和未完成手续四栏表。对境外登记、权利状态或债务人支付的影响,应另依具体法律核查,不承诺取得一份合同即可跨境优先受偿。把合同义务与担保权利分别落到真实证据,才有条件判断融资保障究竟已经成立到哪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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