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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只有部分交易依法不追刑,民事追款必须等其余事实全部审完吗

部分事实的处理结果,也可能打开对应民事入口

同一经营者被调查多笔交易,其中一些事实已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其他事实仍在刑事程序中。相关权利人是否必须等全部刑案结束,才能就未追刑部分追款?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施行的民刑交叉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部分事实不追刑后,可以基于该部分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受理规则。

首先核哪些交易、主体和款项属于该部分事实,不能把刑事文书未详细罗列的一笔转账,直接认定为已经依法不追刑。刑案仍在侦查、尚未起诉、证据尚在补充,与已有法定不追刑状态,不是同一件事。

需要对应法定状态,不用口头消息代替文书

第十五条列明有关机关决定不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生效裁判宣告无罪或不负刑责,以及其他依法不追刑情形。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民事起诉的,法院应依法受理;刑事案件部分事实具有这些情形,基于该部分事实起诉亦应依法受理。

应取得能够说明处理对象、事实范围和实际状态的材料。只有一张报案回执、经办人员表示还在看,或者自己推测没有写进起诉书,均不能自动替代上述条件。对处理范围不清的,依法核实并说明,不为赶起诉把未决定事项写成已经撤案。

民事受理,不等于认定欠款或赔偿数额

该条同时规定,相关民事责任依民法典等法律认定。因此,未追刑不等于对方一定不负民责,也不等于报案人要求的所有款项都已成为应还债务。合同、借贷、侵权或者其他关系,仍要证明主体、事实、责任和金额。

将拟起诉款项与刑事文书、合同、付款、交付及返还记录逐一对应;对属于其他仍追刑事实的部分,不宜借同一被告或同一银行账户混入。本题不是以改民事标题绕开仍应适用的刑事涉案财物或非法集资特别程序,具体请求还须按真实事实与相应规定审查。

剩余刑事程序继续,不当然抹掉已明确的民事部分

对不同部分分别列明状态和请求,有助于法院审查受理及是否存在依法应中止等问题。不能仅因同一经营者还有刑案,便把第十五条明确的部分事实入口一概封住;也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宣布所有程序互不影响,隐瞒会影响民事基本事实判断的关联。

可准备事实分组表、对应刑事处理材料、民事责任证据及已获退赔清单,说明请求哪一笔、依据什么、哪些仍待核。被告认为属于同一已追刑事实或已获清偿,应提出具体材料回应,而不是仅说报过案便不再处理。律师应先核入口和事实范围,再形成民事请求;受理解决的是进入何种程序,结果仍须依法审理。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