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受让提单后准备提货,承运人却追收装货港发生的亏舱费或滞期费,理由是原托运人的租船或订舱文件里写过这些费用。是否拿到提单就接下原交易的全部账单?海商法第七十九条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装货港费用的承担设有明确规则。
先核账单真正请求什么
区分费用发生地点、事由与名称,查是装货港滞期费、亏舱费或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还是运费、目的港费用、货物保管费等不同项目。相同账单写了附加费,不代表性质相同。
应要求提供具体期间、计费依据、合同和承担主体。货主身份、原托运人身份、航次承租人身份及后来取得提单的身份可能不同,不能因为公司最终提走了货物,就推定其同意原双方所有结算。
法律以不承担为原则,明确记载为例外
第七十九条规定,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其承担的除外。没有这一明确承担依据,不能只凭费用确已发生就当然向后来持单人收取。
因此应读取完整提单及依法构成其内容的记载,核是否确实明确分配了有关费用。笼统说按照惯例收费,或只向受让人展示原租约的一页,不宜代替对该法定例外是否满足的审查。
原合同存在债务,不等于持单人承接
同条规定,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提单确定;未签发提单的,双方关系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原托运人或承租人是否仍负付款义务,是另一层请求,应依其真实关系处理。
提单持有人如果另外作出有效承诺、同时确为原合同义务人,情况需要另核,不能借身份变化逃避自己的真实债务。反过来,也不能把受让单证自动解释成债务加入或对全部历史费用作出保证。
接到追费,应按项目和依据回应
可列出费用发生港、类型、原义务人、提单明确记载及已付款五项,逐项提出异议。请求提供资料不等于认可欠款,拟签收据、担保或结算书时,应核是否扩大了自己的责任。
承运人是否另有留置或其他权利,应按相应条款独立判断,不能从一笔装货港费用是否应付,直接推导全部货物必须无条件释放或必可扣留。付款交付需要衔接时,明确无争议项目和争议范围更有助于安排真实交易。
新海商法自二〇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历史事实及跨期履行须依时间效力规定核对。企业在受让和付款前就应核未结费用及提单责任安排,避免等货抵港才发现交易报价、原托运债务与自己承担范围并不一致。
依据:海商法第七十九条: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4015 ;时间效力规定: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85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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