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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不违约抗辩获支持,二审拟改判违约金时还应询问是否请求调低吗

一审法院认可被告没有违约,因此没有询问如果认定违约,是否请求调低违约金。二审却准备改判支付约定违约金,是否可以直接按全额判付,理由只是被告一审没主动申请调整?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对这一情形设置了释明及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的要求,不能把原来的抗辩与备选调整请求混成一件事。

先核是否落在本条的具体诉讼顺序

第六十六条针对对方请求违约金,被告以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不发生效力、不违约或没有损失等理由抗辩,却未主张调低的情形。法院应就若不支持这些抗辩、是否请求调整过高违约金进行释明。

主张合同没有效力,与在责任成立前提下认为金额过高,属于不同层次。不能因为提出后一种备选请求,就一概认定已经承认自己违约;也不能认为只要坚持不违约,法院就应不经请求自动把一切金额调到最低。

一审抗辩获支持未释明,二审可以依法处理

条文明确,一审认为抗辩成立且没有释明,二审认为应判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各方对是否调整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后,依法判决适当减少。

因此,应查一审裁判理由、庭审记录及是否曾经释明,准确说明二审变化。不能把所有一审没有提出的请求都包装成该项特殊情形;一审已经解释并要求表态、当事人真实放弃等事实,应完整提供而非只截取有利部分。

因客观原因一审未到庭,也有专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还涉及被告因客观原因一审未到庭,但二审到庭并请求减少的情形。二审可以在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依法适当减少,不能只因一审缺席就不看本条条件。

这不是故意不参加一审的通用补救保证。应如实说明未到庭原因及证据、二审请求和相关金额材料,不伪造客观障碍,也不能认为一到二审就必然获得固定比例的折扣。

有机会提出调整,不代表实体上一定获准

过高调整仍须依第六十四、六十五条,围绕损失、履行、过错和交易背景等审查。请求调低者应举证,对方主张金额合理也应提供资料;恶意违约等因素还会影响是否支持,不可把程序上的释明当成已经判定金额过高。

准备可列约定金额、已经履行、真实损失及减损、对方举证和争议项目。数字不清时应针对缺口依法申请相应处理,不能只说太贵了便要求法院自行替自己设计全部赔偿计算。

法律服务可交付一审抗辩及释明记录、二审请求、程序条件和金额证据四组材料。真正需要争取的是在准确条件下获得提出备选调整、充分举证和辩论的机会,而非误把一审没请求视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再谈,或把二审释明理解成减额必然成功。

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四至六十六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938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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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