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海外项目用了中国法,境外分行开立的独立保函也当然适用中国法吗

项目法律与保函法律,需要分别核对

九龙坡企业参与海外工程,基础合同选择中国法,并不当然使境外银行分行开立的独立保函也适用同一法律。独立保函有其当事人和独立付款承诺,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对涉外保函未明确选法时作了专门安排。

先确认谁是开立人、受益人、申请人,文件是否依法属于独立保函,哪些主体实际就适用法律达成约定。申请人同工程对方约定的基础合同,不能不经核查就代替银行与受益人的法律选择。

明确载明与事后达成一致,先各自查清

第二十二条针对保函未载明适用法律,并且开立人与受益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也未就适用法律达成一致的情形。不能只看到原函空白,就忽略二者后来的真实一致,也不能由申请人单方面指定并声称全部人都受约束。

是否有有效选法及其范围,应根据完整文本和适用规则审查。双方仅在函中约定交单地点或使用某种货币,不宜未经分析就认定等于已选择某国实体法。

缺省规则关注开立人及分支机构登记地

符合上述前提时,开立人与受益人之间涉外独立保函纠纷适用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由金融机构依法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开立的,适用该分支机构登记地法。

因此,应核真正开立分行的依法登记信息,而不是只看银行集团总部品牌或申请人所在城市。全球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行,不能因为名字相同就全部适用总部所在地法;保函经境内中转或通知,也不自动改变开立主体。

交易惯例条款与国家法律也不是一件事

保函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或符合相应条件一致援引,可能使交易示范规则成为条款组成部分。它们与国家法律的选择功能不同,不能只写适用国际惯例,就认为任何强制法律都无需研究。

审单、拒付、到期、生效及欺诈争议的处理,还应结合实际适用规范与文本。引用一条熟悉的中国法结论前,应核本关系是否适用它,避免因基础工程在另一程序处理,就将相应结论全盘移入保函关系。

把关系图和法律来源一起交给审查者

可以列基础合同、开立申请、保函、反担保、通知和索款各自的主体及选法,附完整修改件和登记资料。外国法需要查明时,按法定程序准备可靠来源,不用营销文章或单方口头解释冒充完整法律。

本文不评价任何特定国家必然对某方有利,也不保证选用某法一定能止付。关键是先把选法前提、开立主体及分行登记地弄清,再核具体权利义务。项目、银行品牌和申请人所在地,都不能单独替代第二十二条要求的判断。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