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享有一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权益,项目负责人便要求成果文件只写单位名称,不记载实际完成者。财产性权益归属与个人完成者身份并非同一问题。《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九条确认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完成者的权利,以及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写明完成者,不等于把全部成果转给个人
第八百四十七条对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属及订立合同作了规定,第八百四十九条则保护个人完成者的相关权益。个人要求在真实成果文件上准确记载身份,不应被直接理解为要将单位全部技术据为己有。
反过来,文件中写了个人姓名,也不自动证明使用权、转让权或者专利权都归该人。是否为职务成果、具体权益归谁、成果以什么方式受到保护,仍需按真实研发任务、形成条件、合同及相应法律分别核查,不能拿署名替代权属审查。
应记载实际完成者,不能按职务高低分配身份
确认完成者需要考察各人的实际技术贡献和成果形成过程。任务分工、试验记录、方案修改、测试结果、邮件及版本记录可以互相印证;只负责行政安排、购买设备或者批准预算,不当然等于完成了该项技术成果。
也不能因为员工已经离职、与主管关系不好,就抹去其真实完成者身份。多人参加时,应查明各人工作,不把所有在场人员机械列入,也不为解决内部矛盾临时添加没有事实依据的姓名。存在争议的,应保存原始版本及说明,避免先覆盖文件再要求对方证明自己曾参与。
成果文件记载与专利手续不能混为一种程序
这里讨论的是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中的完成者身份,并不以已经申请或授予专利为唯一前提。若争议具体涉及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著作权署名或者其他登记事项,还需依各项专门规则确定主体、材料和更正程序。
取得荣誉或者奖励也不是仅凭要求署名就自动产生某个固定金额。适用的法律、真实奖励条件及有效约定应另行核查。不能把其他企业的奖励比例或者某种专利奖金,直接搬来作为本项目所有参与者的统一报价。
提出要求时,把文件和贡献对应起来
九龙坡研发人员可以列明请求更正的具体成果、文件名称、版本、当前记载及拟更正事项,附上自己对相应技术部分的形成记录。企业可以组织事实核对,保留处理过程,使内部档案、对外技术文件和真实贡献保持一致。
取证和沟通仍应遵守保密及合法访问要求,不为证明署名而把全部未公开图纸、客户资料发到网络。需要法律协助时,应说明目标是确认完成者身份、纠正具体记载还是处理成果权属,不将不同请求混成一句把技术全部还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