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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想撤回,发消息让代理人停办就能保证技术不再公开吗

研发项目准备改用保密保护,或者公司决定停止某项申请时,不能只给代理人发一句不用继续,就认为专利申请已经依法撤回。专利法第三十二条允许申请人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撤回申请,但具体声明、程序状态和信息公布应分别核对,尤其不能保证撤回后所有技术内容从未被公众看到。

先区分撤回申请与放弃已经取得的专利

尚在申请阶段,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法律状态不同。撤回某一申请也不等于同时撤回同一项目的其他申请、取消境外程序或终止所有许可合同,应逐项列明申请号、类别、权利人和当前状态。

申请由谁提出、是否已经转让、是否存在共同申请或权属争议,均需真实材料。企业研发负责人、发明人和申请人未必同一主体,不能因为本人不再参与项目,就自行处分登记在其他主体名下的申请,更不应让不明中介代签撤回文件。

撤回要对准正式声明及主管机关

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要求,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内部审批表、给合作方发邮件或者停止支付某项代理费用,不自然等同于已经完成这一声明。

可以核验真实提交记录、接收及后续官方状态,并明确由谁保管材料、向相关人员反馈。经代理办理的,应确认授权及具体事项,不只凭业务员口头说已经撤了。若处在法院保全、权属争议中止等状态,另须核适用限制,不以一般撤回规则绕开有效的司法措施。

已进入公布准备,撤回也不保证挡住公开

细则第四十一条另有重要安排:撤回声明在主管部门做好公布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申请文件仍予公布,撤回声明则在以后的专利公报中公告。因此,计划将技术重新转为秘密保护时,不能仅以尚未看到网上文件便判断还来得及阻止全部公开。

已经依法公布、合作宣传或向他人不受保密约束披露的内容,也不会因为申请撤回自动回到完全秘密状态。仍有哪些未公开信息可以保护,应按真实内容、保密措施及法律另行分析,而不是要求所有接触者把过去公开看到的资料一概当作从未存在。

决策时把权利损失和其他合同影响列出来

撤回后能否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新颖性和日期风险,应根据公开情况及现行规则分析,不能保证重新交一份文件就保留原日期。还可能涉及分案、优先权、合作研发、许可或担保等安排,需要在作出决定前核查,不在撤回完成后才发现已影响对外承诺。

九龙坡研发企业可把申请状态、公布节点、决定权限、合同影响和提交记录分成五栏。是否退费、哪些代理工作已实际完成,要另按有效合同及收费规定处理,不能将撤回权理解成所有历史费用必然全退。把正式程序与商业选择对齐,才能在停止申请时知道实际放弃了什么、还有哪些事项必须继续处理。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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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