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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一人索要全部款项,会不会当然放弃其他人的保证责任

债权人先向一个保证人主张全部债务,不等于已经自动放弃其他保证人的责任。应先核每个人约定的保证份额、保证方式和范围,再分别查保证期间内依法行权情况。选择向谁催款,与明确免除某人责任,是不同意思表示。

多名保证人先看有无约定份额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按合同约定份额承担;没有约定份额,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能只因保证人有三人,便不读合同直接平均分成三份,也不能有明确限额却要求任意一人超过范围全包。

保证方式还影响追责顺序和条件,不能把多名保证人与一概连带责任保证划等号。适用新旧法及具体合同状态,也需根据行为时间核查,而非套用网上一个默认规则。

向一人请求不是对其他人当然免除

债权人可以安排催收或诉讼策略,但是否已经对某位保证人作出明确、有效的责任免除或和解,应看真实文书及相应法律。只在一封函中列一人名字,与写明其他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不能直接作相同解释。

反过来,债权人确实签署了有法律效果的安排,也不能事后称只是方便沟通而忽略其内容。涉及共同担保中免除对其他人的影响,还应按担保制度等相应规则和事实核查,不用一句谁都还能追无限扩大权利。

保证期间要分别依法处理

先向甲主张,并不当然等于已在乙的保证期间内对乙完成法定行权。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要求不同,合同期间也可能不同,应逐人列明到期日、法定行动及送达或诉讼依据。不能因为主债务还在催,就认为全部保证永久有效。

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不完全相同,不能混用所谓每发一条信息就延长。保证人收到请求后,可核本金、已还款、范围和期间,具体提出意见,不仅说你先找过别人所以我必定免责。

一人清偿后避免重复受偿

保证人实际支付使主债务在相应范围减少,应向其他责任主体如实说明,不能向每位保证人各收取同一全部欠款。保证人内部能否追偿、如何分担,另有法律和约定条件,不能仅凭自己先付款便当然向所有人平均分摊。

用逐人清单代替一张笼统总表

列每位保证人的合同、方式、份额或限额、期间、行权及实际清偿,把催收对象变化和责任免除文件单独保存。协商时明确本次付款、剩余债务及对其他主体权利影响,避免有人以为已经全结,有人却仍按原始总额继续追偿。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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