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检查现场后认为存在隐患,是否就能不经被保险人同意,直接派人进入厂区改造设备?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将依约检查、提出书面安全建议、对未尽约定安全责任采取合同措施,以及经同意进行预防分层规定。保险人关心风险,不等于取得不受限制处置他人财产的权力。
检查有合同依据,实际范围仍需说清
第五十一条允许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检查保险标的安全状况,并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应先核保单、检查条款、标的范围及检查人员身份,不因来访者自称保险公司合作方就开放所有生产系统和客户资料。
必要的安全查看与无关的经营数据收集不是一回事。企业可以配合依法依约核验,同时说明商业秘密、设备运行与人员安全方面的实际安排;也不能借此隐瞒与标的安全直接相关的真实情况,或者事后修改已经形成的检查记录。
书面建议不当然等于可以直接动工
同条规定,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是否同意哪项措施、由谁实施、何时停机以及防护与费用怎样安排,应具体确认,不能把允许人员进门检查解释成已经同意拆装全部设备。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厂房或设备所有人不完全相同时,还要分别核真实权限及其他必要同意。保险人与企业内部谈妥某项安排,并不能直接排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也不能让没有适格资格的人实施本应持证的专业作业。
企业不同意某项改造,不表示安全义务也消失
被保险人依法应遵守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履行安全应尽责任,保险人有权依法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是否有相应条件,应核条款、真实风险与处理依据,不能用一句不配合就替代全部判断。
反过来,企业仅仅拒绝一项未经说明的施工方案,不宜自动被解释为放弃保险保障。可以针对隐患提出替代方案、需要核实的技术条件和完成记录,明确自己同意什么、尚有何种争议,而非一概不作回复。
实施前后都留下可核查的记录
九龙坡企业与异地保险机构可先形成措施清单,写明标的、隐患、建议依据、拟实施内容、经办权限和同意范围,并记录施工交接与验收。避免只凭现场人员口头承诺,在发生设备损坏后无法说明由谁实际决定和操作。
是否因检查或预防措施造成损失,应另查具体行为、过错、因果和合同责任,不是保险人来过一次就对以后所有事故负责,也不是企业签过同意就放弃所有真实损害请求。紧迫安全风险仍应依法及时处理,不能把保单争议当作持续放任危险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