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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破产受理时货物尚在运输,卖方能否通知承运人退回?

买方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时,卖方货物已经发出但尚未到达,卖方应尽快核查能否依法行使在途货物取回权。不能把买方经营困难、申请已提交和法院已经受理混为一谈,也不能只凭尚欠货款就到仓库自行搬货。

先确认法定时间和货物状态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涉及法院受理时已经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标的物。应把裁定受理时间、发运、运输位置、实际交付和已付款逐项对应,不只看新闻报道或业务人员口头通知。

货物仍在承运人途中,与已经由买方实际接收,适用基础不同。物流系统显示签收也需核真实接收人及含义,不能擅自改成未收;付款已付清时,也不能忽略法定条件把货再取回作为其他债务的抵偿。

取回主张要及时且能证明

依法可以通过承运人或实际占有人提出中止运输、返还等要求,具体通知应识别合同、货物和运输单。只给原采购员发一句别收了,可能不足以衔接实际物流处理,应核收件、权限和后续结果。

还应及时与管理人依法联系,保留取回主张及时间。相关司法解释对货到前已依法主张但未实现等情况有规定,不能因此理解为货物送达后任何时候都可补做在途取回。事后倒签通知或让承运人改系统时间,既不能解决权利问题,也可能带来新的责任。

管理人依法全价交付选择须考虑

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交付。卖方不能在符合该规则时仍简单宣布任何货都不交,应核支付和实际履行安排,依法衔接交接。原合同价款、已付部分及需要补足数额,应有清楚明细。

管理人只说以后争取付款,与实际按法定要求支付不同;卖方也不能把与本批货无关的其他欠款全部追加为交付条件。对双方不同理解及时依法提出,避免自行处置导致本来可确定的货物与其他库存混同。

取回后其他款项仍须清算

取回部分或全部货物后,已收价款、合理支出及其他依法有基础的请求应分别核对,不允许既保留全部价款又将全部原货出售获利而不结算。残余债权是否需要依法申报、如何认定,应按真实程序处理。

货物损耗、混批、部分交付或第三人权利涉及其他条件,不能套用一套固定比例。运输费用与承运人履行也应依法结算,卖方改变运输指示不自然意味着承运人必须无偿承担全部返运和保管成本。

做一份可追溯的物流权利表

九龙坡供应商可整理受理裁定、订单、货单、付款、物流及通知,标明哪些货在途、哪些已交和谁实际控制。不要把不同批次商品合成一个无法识别的取回请求。

需要司法解决时依合法程序提出,不能以防止损失为由私自冲入破产企业或截扣无关货物。准确把握受理、未收、未清款及及时主张,才能依法评估这项特殊取回权,而不是把普通催款换个名称。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