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已经运到现场,买方因供电未接通迟迟不能试机,验收期是否开始,取决于合同怎样约定交付、安装、调试和验收,也取决于无法试机由谁造成。卖方不能只凭物流签收就宣称性能合格,买方也不能一直不提供自己负责的条件,却无限延后应履行的协作和付款义务。
不要把“收货”与“验收通过”写成一件事
设备采购通常存在到货外观检查、安装完成、带负载试运行和性能验收等不同节点。合同约定从具备试机条件时开始验收,与约定到货后固定期限内提出数量或外观异议,针对的事项并不相同。即使无法通电,能够检查的数量、型号和外观仍应及时核对。
九龙坡企业采购生产设备时,可将具体厂房地址、供电参数、接入责任和施工计划作为核对资料。设备需要多少电压、是否另需水气和排风,应以合同、技术附件及真实设备资料为准,不能事后凭口头增加测试条件。
按责任与时间记录不能试机的原因
卖方在到场前应按约说明必要条件,并在发现不具备条件时及时书面通知。买方则需提供配电施工、停电通知、恢复安排等事实。若供电问题来自卖方接线错误,不能归咎于买方;如买方承诺提供电源却未完成,也不能把全部延误算作卖方调试不合格。
可以形成一次现场确认:设备状态、已完成检查、无法实施的项目、原因、整改责任及再次测试时间。各方有分歧时分别记录意见,不宜让一方签署笼统的“无任何质量问题”作为电源恢复的前提。
验收款是否到期,要单独分析条件
合同把尾款与验收挂钩时,应审查条件是否已经满足、是否存在不当阻止条件成就,以及卖方是否完成了自己应完成的义务。不能只因买方拖延就自动推定所有技术指标合格;也不能认为只要没有验收单,买方永远可以拒付。
卖方主张因买方原因产生人员待工、再次到场等费用,需要说明约定或法律依据、真实支出、因果关系和合理减损。已经知道无法试机仍持续安排明显不必要的人员驻场,新增费用未必都能转由对方承担。
恢复供电后,怎样避免证据断层
提前约定测试通知方式和合理准备时间,记录运行工况、测试方法、仪表数据以及各方意见。合同没有约定由一方单独认定的,不应擅自出具一份自制合格证替代共同验收;对方拒不到场的,保留通知及客观测试证据,必要时依法选择鉴定或证据保全。
若恢复供电时设备已长期闲置,还要区别出厂缺陷、保管维护问题和现场环境损坏,不能把之后出现的故障全部倒推为到货即存在。维修更换前尽量保存故障日志、部件及原始检测结果,紧急处置也应记录理由。
争议处理可先把无争议的到货和安装事实确认下来,再解决未完成的性能测试及相应付款。这样比要求对方一次性承认“全部合格”或“全部违约”,更利于尽快恢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