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能在债务尚未依法清偿时就把分支财产直接转出境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了清算和禁止移出财产的要求。退出中国某项业务、内部批准关门和依法完成债务处理,是需要分别核查的事项。
先确认真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依外国法律在境外设立的公司,与在中国依法设立、但股东为外国主体的公司,不是同一种主体。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外国公司境内分支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由外国公司对其在境内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把它当成可单独清空后便与外国公司完全无关的有限责任子公司。
应核营业执照、外国公司登记及名称、代表或代理安排和合同签约主体。中文商业名称或集团标志相同,不足以证明所有企业都对该项债务负责;但分支没有中国法人资格,也不能被用来否定其经营形成的真实民事责任。
撤销先有清债和依法清算要求
第二百四十九条要求,撤销境内分支应依法清偿债务,依有关公司清算程序清算,未清偿债务前不得将分支财产转至境外。内部发一封停止营业邮件,不等于已经完成清算;境外总部承诺以后会处理,也不能当然替代法定要求。
资产和负债应真实清理,包括未了业务、应收款、现有设备、员工及交易款项等。债务有争议的,依法登记核查和处理,不能只把公司自认的一部分放入清单,其余都按无关投诉删除,继而宣布所有义务已履行。
内部集团划拨不能掩盖财产转移
以集团资金归集、归还总部垫款等名义拟汇出,也应核真实财产归属、清偿次序和法律限制,不能仅因收款方属于同一集团就认为不算转移。具体资金和设备是否属于该分支财产,应依据账目、来源和法律关系判断,不将第三人财产混入可支配清算资产。
外汇、税务和其他实际办理要求亦需依法履行。一项汇款手续可办理,不代表公司法的清债限制已当然消失;反过来,涉及暂时保管或合法第三方付款,也不应脱离真实事实全部推定恶意逃债。
境内债权人及时提出具体请求
保存合同、履行、结算、到期及分支撤销线索,依法向清算事务处理主体申报或提出主张,注意正式通知及适用期间。存在财产可能被转走的具体风险,可依法评估相应保护措施,明确对象和必要性,而非只在网络上宣布对方必须冻结全部集团资产。
退出方案把责任主体与收付款写清
协商可明确外国公司及分支相关义务、已付款、剩余债务、资产处理和法律文书送达等,但不能用一个空白注销承诺替代真实履行。境外主体责任、清算程序和境内财产保护相互衔接,才能避免业务已经停止、可核资料和可执行财产却一起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