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海铁路轮渡旅客可能在铁路站已完成身份查验,到港后又遇到核验。水路实名制规章第六条对此设有一项具体衔接: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关键在于真实业务和已经核验这一前提。
可以不再查验有两个限定
对象须是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并且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普通客船与铁路车站相邻、买的是联程套餐,或者乘客自行说已在别处出示身份证,都不当然等于符合该款。
条文用的是“可以”,并未要求港口一律取消所有现场核对或禁止依法进行安全检查。它处理身份重复查验,不是对票据、登船安排和其他运输安全事项的一揽子豁免。
信息衔接不能只靠一句口头保证
铁路与港口应能确认该旅客和实际轮渡安排的对应关系,以及身份已经依程序查验。若旅客更换、转乘关系不清或信息无法对应,不能把另一名旅客的已核状态套过来。也不能为减少排队,事后把未查验记录补成已查验。
旅客可以询问当前查验属于哪一环节,准备对应客票和有效身份证件。对港口的安排有异议,应保留具体航次、现场告知及已核事实,提出减少重复核验的明确请求,不能以争议为由强行登船。
经营者宜把铁路已核信息的接收方式、异常旅客处理和岗位责任写进衔接流程。该规则适用于符合条件的跨海铁路轮渡,不能从全国性条文推断本地任何客轮与铁路联程都已具备同样条件。
依据:[交通运输部《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https://xxgk.mot.gov.cn/jigou/fgs/202006/t20200623_3308158.html),第六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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