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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距居民区有五百米,就一定能通过防疫选址审查吗

筹办畜禽养殖场,项目方量得场地距居民区超过五百米,便宣称选址必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现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十三条采用保持必要距离与综合评估相衔接的制度,不能拿未经核准的一条通用米数替代场址确认。

办法要求先提交选址需求

开办规定的饲养场、隔离、屠宰加工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主管部门按评估办法,结合天然与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以及疫病发生流行控制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必要距离并确认选址。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评估办法。因此,本办法第十三条并未授予项目方自行量够某一数字就视为批准的权利;地块出租人或邻场同意,也不等于主管机关已实施真实评估。文章不编江津统一防疫距离或评估通过名单。

没有本办法统一米数,不等于所有距离限制消失

第六条列各场所之间、与诊疗场所、居民区、水源地、学校、医院等的必要距离,不能只量一侧居民区便忽略其余对象。其他法律法规对特定市场或项目另有明确距离的,仍须按实际对象分别满足,不能以综合评估四字删除上位法条件。

周边主体、场界和环境资料应真实完整,不能把最近学校从图上删掉或将相邻种畜场写成普通仓库。测量与专业防疫影响存在疑问,应依法补核,不以双方不追责协议代替保护公众及第三人的要求。

选址确认也不是建成后的合格证

第十四、十五条要求建设竣工后申请,提交位置及功能布局、设施、制度、人员等材料;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结合选址评估现场核查,合格才颁证。选址得到确认,不会使实际建成与报送方案不符的部分自动合格。

相关规划、用地、环保及其他应办事项也应另核。本文只解释防疫选址与发证衔接,不保证拿到某一项结果就可以建设、生产或排污,亦不把某个网上办事指南的外省材料直接当成本地已受理。

筹办者可交付场所性质、真实周边关系、适用评估办法、主管确认、实际竣工状态和后续申请的对应表。争议应明确是哪项事实或标准,而非只拿一把尺子证明整个项目以后必然无风险。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十三至十五条](https://xmsyj.moa.gov.cn/gzdt/202209/t20220909_64089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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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