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已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内另设自用隔离舍,是否必须再为这一区域申请同一种证?二〇二二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场内自用隔离舍参照第八条要求执行,不再另办证。减少重复领证,不等于隔离设施可以没有相应条件。
本场自用与独立隔离经营先分清
第二条把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列为应取得合格证对象;第二十九条对自用内部区域作特别衔接。应核真实场所、原证范围、动物来源及经营模式,不能只把独立接收外来动物的隔离场挂为本场一间舍,就自行取得免办结论。
本办法动物饲养场是畜牧法所称畜禽养殖场,并非所有宠物寄养店或所有室内水产设施都不问性质使用同一规则。项目对象不明时先向有权主管部门如实核实,不靠营业执照中养殖两字定性。
参照第八条,实际条件仍须落实
第八条要求相应兽医室、防疫设备,清洁道与污染道分设,无害化处理或相应冷藏冷冻暂存设备,以及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参照执行不能只保留隔离舍牌子,却混入正常生产群、没有必要设施和记录。
技术布局与风险控制应由有能力人员按实际条件核定,本文不画通用隔离工程图。已有场级证书也不是对后来任意改造的长期许可,布局、设施或制度变化可能影响防疫条件时,还需按第二十条核提前报告审查。
场内无害化区域还有另一项同类衔接
第二十九条还对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内的无害化处理区域,规定参照第十条,不再另办合格证。其对象和参照条件与自用隔离舍不同,不能因都在一个场内就省掉真实处理能力、检测及流向记录要求。
江津经营者可将原合格证及场区范围、自用目的、相应设施制度、实际使用和变动审查逐项对应。应明确免去的是另领证步骤,仍需执行什么;不能把这一规则扩大为场内任何新增业务均不必再核条件,也不应被要求为同一自用区域重复购买无依据的所谓证件套餐。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八、十、二十、二十九条](https://xmsyj.moa.gov.cn/gzdt/202209/t20220909_64089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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