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设备放行已经几年,企业收到海关稽查通知,以为只要超过三年就能把旧账一律列为无需提供。现行海关稽查条例区分普通放行货物与保税、减免税货物,也区分稽查时间范围和会计资料保管期限。判断是否仍应配合,应按每批货物和资料性质核实,不能从某张老报关单的日期直接推导全部资料可销毁。
保税和减免税货物还要计算监管期后的三年
二〇二二年第三次修订文本第二条,规定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三年内进行相应核查。对监管期较长的设备,不能只从最早进境日数三年,便忽略仍在监管或监管结束后的期间。
应取得报关、监管方式、减免税及监管起止等真实资料,逐批列明日期。稽查对象也不仅是报关代理,依法从事外贸、加工贸易、保税业务及使用减免税货物等与进出口直接有关的企业,都可能属于条例第三条所列范围。
会计档案不能套用报关资料的同一期限
第七条要求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保管期限保存;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等直接相关资料,则按第二条期间保管。不能将一份会计凭证因为与进口有关,就随报关文件按最短印象期限清除。
第八条认可符合条件的计算机储存和输出会计记录。电子化不能成为只留汇总数字、删掉对应原始资料的理由,也不应沿用旧版一律打印成书面记录的规定,向企业编造已失去适用基础的统一操作要求。系统升级和财务外包时,应保留依法可用的导出、检索和原始关联。
稽查意见可以在结论形成前具体提出
第二十二条针对稽查报告认定涉嫌违法的,要求报送前就认定事实征求被稽查人意见,企业自收到相关材料起七日内书面回应。应将争议批次、事实、记录和所持理由逐项对应,不只写对全部内容不认可。
第二十三条规定海关收到稽查报告后三十日内作出并送达结论,说明理由、告知权利。七日从企业收到相关材料起算,三十日则从海关收到报告起算,两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用自己提交意见日任意推定结论必已作出。
专业核查与法定稽查职责各有边界
第二十一条允许海关就相关问题委托会计、税务专业机构作结论;被稽查人自行委托形成的专业结论,也可供稽查参考。专业报告不自动替代海关作出结论,企业不能因聘了审计机构,就一概拒绝海关核查实际进出口资料。
普通三日前书面通知与重大违法嫌疑、资料货物可能被转移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法定批准不预先通知,也应按第十条分别核。具体程序存在疑问,可保留通知与经过依法提出,不用删账、拖延或隐匿货物表达不同意见。
先把期限和资料缺口如实说明
江津企业可形成货物监管时间表、会计与报关资料目录、合法取得的原始记录及涉嫌事实回应。确有资料缺失,应说明原因和可核替代来源,不倒造一套旧账。已经放行不表示进出口活动永不再查,接受稽查也不等于必已违法;补税、处罚和其他责任仍须分别依事实及相应程序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