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或检测公司上门,自称受有关部门支持,要求企业接受一轮行政检查,企业应先核真实检查主体和权限。国办发二〇二四年第五十四号意见,对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事项、程序及频次分别设限。配合正常监管与识别无权检查可以同时进行,不能只看来人拿着工作牌或文件封面。
第三方专业能力不等于行政检查资格
意见明确,行政机关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须在授权范围内,受委托组织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检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主体资格应依法确认并公告。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也不得把行政检查外包给中介。
这不等于监管中绝不能依法使用专业检测或技术辅助,但技术人员不能据此代替有权主体独立作出行政检查要求。应核谁发通知、谁负责、谁记录和作决定,不能让一个商业合同盖住实际执法权来源。
检查事项和现场程序应当可以说明
检查事项依法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检查前应制定方案并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紧急需当场实施的,应及时报告、补办手续。企业不宜把紧急程序一概当无依据,也不能只因部门内部有人签字,就忽略批准层级要求。
现场应出具检查通知、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出示相应警察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制作现场笔录,并及时告知结果。企业可核对并如实记录疑问,对笔录不准确处提出具体意见,不签空白页,也不以争执破坏现场证据。
达到频次上限不等于任何新线索都不能查
意见要求公布同一机关对同一企业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推进能合并不重复、能联合不多头、可书面或信息共享监管的不再入企。企业可按日期、机关、事项和结果整理历次记录,反映是否明显反复检查同一内容。
但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检查,或应企业申请检查,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不能因此编造一次查过全年免查的权利;明显超合理频次的,可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提交真实记录,请求跟踪监督。
不因检查而被迫购买指定服务
意见禁止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中介有偿服务、向企业转嫁检查费用等行为。对方出售整改方案,应核是否为企业另行自愿委托,还是将购买与检查结论挂钩,不能只换一份咨询合同就掩盖强制捆绑。
可以保留服务推介、指定机构、报价及关联检查要求,要求说明法律依据和收费性质。不能因为有商业服务推荐,就未经核实断言所有检查人员已经违法犯罪;行政监督、收费纠正和合同退款也有不同请求基础。
提出核查异议仍须保障必要安全措施
江津企业可通过真实公布的机关和监督渠道,提交检查身份、通知、事项、历次记录及收费要求,明确请求核主体、减重复还是纠正程序。存在正在发生的安全风险,应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不以资格争议为由放任危害。记录具体要求和实际影响,有助于依法处理,不能靠网络曝光商业秘密替代正式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