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框架合同未写总金额,印花税能一直等到收付款时才申报吗

采购框架协议已经签署,数量和总价要按以后订单结算,企业不能因为暂时算不出合同金额,就完全不管印花税申报。印花税法及二〇二二年第十四号公告,对未列金额的书立情况和后续结算作了衔接安排;合同已经写明金额、后来实际结算不同,又是另一组规则。

先判断是不是应税合同,不按文件名字一刀切

印花税依法律所列税目和真实凭证判断,不是凡公司盖章的协议都要按同一税率缴税,也不是改叫备忘录、订单就当然不征。财政部、税务总局二〇二二年第二十二号公告明确,确定买卖关系、权利义务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订单、要货单等,也应按规定处理。

应取得完整框架、订单与后续协议,核主合同和执行文件各自证明什么。不能为了少税把真实合同拆成看似没有约束的几页,也不宜没有核对就把同一事实在不同单据下机械重复计算。具体税目和是否形成相应凭证,应结合内容依法确定。

金额暂时未定,仍有首个申报期的义务

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按实际结算金额确定计税依据。第十四号公告进一步要求,在书立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先申报书立情况;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结算金额申报缴纳。

这不是等银行最后付款才处理所有事项。应核何时形成实际结算、每次订单怎样对应原合同及适用申报期,保留书立和结算记录。遇到尚待核价的部分,真实说明状态,不虚填总价或把已经确定的价款一直列为待结算。

已列金额与实际结算不同,要看凭证有无变更

第二十二号公告规定,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原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金额确定。已缴税后金额增加的补缴增加部分,减少的可以依法申请退还或抵缴。不能只因实付少了一笔,就未经核实直接冲掉原申报。

金额调整应有真实依据,保留变更协议、核价与对应执行记录。不能为了取得退税倒签减价文件;也不能把已经收到的折让与尚在争议的索赔,混成双方已经确认变更的合同价。

未履行和合法变更的税务后果不同

公告另明确,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经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或抵缴。合同后来没有执行、双方商业计划落空,不当然等同于符合上述变更金额退税规则,更不是所有合同解除后各税种统一返还。

企业应先辨自己主张的是凭证金额已经依法调整、原计税有误,还是合同未履行,提交对应事实。双方内部约定由一方承担税费,不能改变各自依法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也不能让税务机关按内部赔偿协议无条件退税。

不要把印花税时点与增值税时点混用

印花税法第十五、十六条就书立和申报期限另有规定,相关公告允许合同按季或按次申报,具体按实际适用方式核。增值税是否已开票、货款是否收回,都不能直接取代这套判断。

江津企业可按应税凭证、书立日、金额状态、结算及变更、已申报税款建立对应记录。先解决属于哪种凭证和哪种金额状态,再依法申报或申请退补,比只问没有付款是否就不用缴税,更能落实合同的真实税务处理。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