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回租合同都写南沙签订,为什么仍可能没有南沙管辖

批量融资租赁合同都印上某地签订,并选择该地法院,是否就能不问真实联系集中起诉?南沙法院公开白皮书案例四,以融资租赁债权多次受让后的诉讼,说明格式文字不能凭空制造管辖连接。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江津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批量融资租赁合同都印上某地签订,并选择该地法院,是否就能不问真实联系集中起诉?南沙法院公开白皮书案例四,以融资租赁债权多次受让后的诉讼,说明格式文字不能凭空制造管辖连接。本文为公开案例摘要研究,非本所承办,未取得原始裁定全文,不编案号或裁判日期。

债权可以转让,不使原管辖依据自动真实

凯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为刘某购买车辆并回租,部分租金未付,债权经多次转让后由合某公司起诉。合同载明签订地为广州南沙,并约定签订地法院管辖。

但原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住所均不在南沙,也无证据显示合同与南沙有实际联系。公开材料还记载,自二〇一九年以来,法院受理数十宗同出租人、不同承租人的同类合同,文本均写南沙签订;出租人在杭州,未见在南沙有办公场所或分支,批量采用该地点缺乏合理解释。最终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有地名、能找到法院,与有真实连接不同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允许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同时保留级别、专属管辖限制。本案问题不是法院改名、城市名称过宽而无法确定哪一基层法院,也不是只要地址在外省就不得选南沙,而是声称的签订联系没有真实基础。

格式文本、签约过程、人员行程及场所资料应相互核实。不能因为承租人已经在合同上签字,就把一个并未实际形成的连接点视为当然存在;也不意味着全部通过远程方式签约的合同必定不能有效约定管辖。

管辖条款无效,不等于租赁债务已消失

公开摘要只给出本项程序结论,没有披露后续租金判决及最终受理法院,不能据此宣布受让债权不存在或刘某不必支付任何款项。相关债权和法定管辖应另按真实事实处理。

起诉或提出管辖意见时,可保存完整文本、各次转让及通知、签订与履行过程和真实主体住所,具体说明连接点为何存在或缺失。不能事后补签倒签地点证明,或仅以多个合同都写同一地名便推定每一宗都已在那里签订。

公开来源:[南沙法院白皮书案例四,第21–22页](https://nsfy.gzcourt.gov.cn/uploads/file1/20240627/667d1229d1cef.pdf)。现行对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