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人传递报价不是普通介绍业务,随县安防案怎样核代理泄密链

介绍一家投标企业,与在竞争者之间传递报价、协调中标不是同一种行为。交通运输部第二批通报中的随县安防案,同时公开了代理机构泄密、主体间串通及中间人参与。本文为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不把行政通报写成刑事判决。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湖北随县公开案例研究;供江津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介绍一家投标企业,与在竞争者之间传递报价、协调中标不是同一种行为。交通运输部第二批通报中的随县安防案,同时公开了代理机构泄密、主体间串通及中间人参与。本文为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不把行政通报写成刑事判决。

三个标段有具体串通行为

2020年安防项目三个标段中标金额分别为400.80万元、400.63万元和401.61万元。查明招标代理湖北某工程咨询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泄露保密信息,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中间人介绍公司、传信息、协调报价。

2025年4月,公开处理包括公司罚款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相关个人合计罚款11.93万元、没收所得2万元,相关款项上缴公安部门,招标人某局责任人被撤职。未公开各个人细分金额和刑事裁判,不能据“上缴公安”便宣布已经判刑。

实质是信息与行为如何协同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对代理泄密、串通规定责任,第五十三条涉及投标人串通。分析本案应区分机构保密责任、具体人员参与和报价联络过程,不能把每一次正常业务介绍都视为串通,也不能将中间人没有最终签投标文件当作绝对免责理由。

官方未披露完整案卷、条号及每项裁量过程。本文引用法条说明一般边界,不冒称已核到本案所有处罚决定原文;2020行为、2025处理和2026公布分别记录。

保存原始联络,不制作“独立报价”假材料

江津企业参加招标,应明确代理及顾问的权限、保密义务,发现有人索取竞争者报价或协调轮流中标,应停止相关不当安排并依法处理。争议材料可以包括合法取得的招标文件、完整联络、报价形成与实际提交过程。

处理结果应对应谁泄了什么信息、谁如何使用及具体责任,不以公开一项合计罚款推导所有参与人金额相同,也不将行政、纪律与刑事责任混为同一结论。

公开来源:[交通运输行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https://www.mot.gov.cn/xinwen/jiaotongyaowen/202608/t20260812_4211613.html),案例5。相关规范:[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1f79dd79321441a0831f3aed697b4535.html)第五十、五十三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